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2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保优利鞋材有限公司鞋垫生产项目)
时间:2025-02-27 11:33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保优利鞋材有限公司鞋垫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27日-3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保优利鞋材有限公司鞋垫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小后店13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保优利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我局处罚(闽泉环罚〔2024〕514号)。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小后店135号,系租用惠安祥步鞋业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赁总建筑面积4004m2。项目预计年产海绵鞋垫30万双、PU鞋垫140万双、乳胶鞋垫60万双,总投资8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海绵鞋垫/PU鞋垫生产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乳胶鞋垫生产废气经喷淋塔+一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氨排放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6排放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项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促进剂/氧化锌包装物、网板擦拭废布、废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废次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保优利鞋材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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