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5年3月3日-3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泉州辛齐融鞋业有限公司PVC注塑休闲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惠福路568号2幢2楼(城南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泉州辛齐融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惠福路568号2幢2楼(城南工业区),系租用泉州市钦勇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进行生产,总租用厂房面积3276m2。项目年生产加工PVC注塑休闲鞋50万双,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塑料边角料及废次品、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泉州辛齐融鞋业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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