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4月3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5-04-30 14:53 浏览量:
 

(一) 泉州禾丰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禾丰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30日-5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禾丰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散湖村惠达路11号泉惠石化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禾丰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厦门市四方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散湖村惠达路11号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为7950㎡。改扩建项目减少年产ETPU发泡珠2000吨,增加年产超临界发泡鞋底600万双。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能力为年产超临界发泡鞋底600万双。新增投资6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平整场地时产生的弃土弃渣、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密炼、造粒、小胚射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泄压发泡、模压成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泄压发泡、模压成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恶臭(异味)污染排放控制限值。

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燃料燃烧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8m排气筒(DA003)排放,其燃料燃烧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测点1h平均浓度值及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不合格品、沉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禾丰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30日-5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火车站货场旁。

三、建设单位:福建新天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厦门华和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火车站货场旁,系租用泉州大昌工艺有限公司的已建厂房,租赁用地面积6900m2,总建筑面积9098㎡。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购置钢化玻璃生产线1套、中空玻璃生产线1套,新增产能为年加工销售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等1300吨,总投资3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问题。企业现状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封胶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夹层生产线高压釜热废气通过密闭管道直连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均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应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非甲烷总烃)限值;喷砂粉尘经生产设备密闭直连管道+高效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颗粒物应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其他通风生产设施(颗粒物)限值。

企业边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限值、《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附录B表B.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26453-2022附录B表B.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玻璃边角料、废砂、沉淀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厂家回收至原始用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新天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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