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SCR催化剂模块1000立方米项目)
时间:2025-08-21 17:52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SCR催化剂模块1000立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22日-8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SCR催化剂模块1000立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8号惠安县新能源产业园1#厂房2楼南侧区域。

三、建设单位: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厦门欣优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8号惠安县新能源产业园1#厂房2楼南侧区域,租赁场地系惠安县兴港基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闲置厂房。本项目从事SCR催化剂模块生产,年产SCR催化剂模块100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37.2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浓水及喷淋废水经“收集池+混凝沉淀+中间池+CASS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混合、涂覆、干燥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废气收集后,经“袋式/脉冲除尘器+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27.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表1、表2标准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2016)表3、表4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包装袋、废滤芯、废过滤膜、废边角料、废金属屑及金属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有毒有害包装、废机油、含油空桶、收集粉尘、废布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污泥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防控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玺富新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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