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维斯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模具生产项目)
时间:2025-09-04 22:01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维斯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模具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9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维斯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模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台北路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维斯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水磨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台北路3号,系租赁泉州市展龙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项目从事塑料制品及模具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100吨、模具150套。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近期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远期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注塑、移印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标准。

搅拌、上料及烘料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呈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注塑、移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及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布袋、收集粉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及废移印版等一般固废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废活性炭、含油墨废抹布、废油墨空桶、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维斯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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