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赛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酒糟烘干项目)
时间:2025-09-25 17:45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赛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酒糟烘干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10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赛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酒糟烘干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9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赛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09号,租用惠安县样样红服装厂的闲置厂房;从事废酒糟的烘干加工生产,预计年产啤酒糟粉3万吨、啤酒糟纤维蛋白粉0.5万吨;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调节池+混凝沉淀池+中间池+SBR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粉碎工序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和其他生产废气合并引至“二级旋流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恶臭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2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

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工业区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排放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放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包装袋、脉冲布袋除尘器废收尘滤袋、喷淋塔沉渣及生产废水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固废经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赛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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