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基恩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制性设备生产项目)
时间:2025-09-25 17:48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基恩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制性设备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10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基恩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制性设备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基恩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租用福建省统仕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从事定制性设备的加工生产,预计年产加工定制性设备50台;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8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调/喷烤漆废气收集后引入“干式过滤(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涉及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厂界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及焊接烟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金属边角料及焊渣经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处置;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废切削液及破损的沾染物料空桶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基恩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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