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卓立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热塑性弹性体(TPE/TPR)项目)
时间:2026-01-30 15:36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卓立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热塑性弹性体(TPE/TPR)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22-26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卓立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热塑性弹性体(TPE/TPR)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12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卓立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市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12号,租用泉州坪盛贸易有限公司厂区北侧的闲置厂房;从事热塑性弹性体(TPE/TPR)生产加工,预计年产2000吨热塑性弹性体;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近期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远期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投料粉尘、混合搅拌废气、挤出废气、恶臭气体、测试注塑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参考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考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排放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完好的原料空桶收集后由厂家直接回收;废包装袋、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及废滤袋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处置;破损的原料空桶及废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手套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卓立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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