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主要法律依据 |
处罚情况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救济渠道 |
1 |
惠农(动监)罚[2022]10号 |
杨武 |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人民币843048元。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惠农(动监)罚[2022]11号 |
孙树长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罚款人民币235629.2元。 |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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