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8-01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惠财采〔2022〕13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1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2-07-01 09:4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决策部署,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各级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惠政办明传〔2022〕16号)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泉财采〔2022〕1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采购人应严格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清除政府采购领域针对中小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准确填列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22年下半年,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7月8日前将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预算主管部门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三、做好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及时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对于符合《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审查,要求预算编制单位对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说明,并做好记录存档。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栏目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年度各预算主管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报告和公开。

    四、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2022年下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5%-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5%-6%。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五、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方便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通过实行远程开标、无纸化投标,推行远程谈判(磋商),支持中小企业“不到场”参与采购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标人可通过电子合同在线向银行申请融资,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局面。

    六、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和采购文件模板,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落实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