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0-0100-2022-00026
    • 备注/文号:惠人社〔2022〕67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5
    惠安县财政局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惠安县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8-15 10:47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泉财社〔2019〕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惠安县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县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全县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9〕318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与筹集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资金支出原则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支出范围按中央及我省、市规定执行。如中央、省、市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补助条件相近的项目,我县将结合实际统筹实施。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并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惠务工人员、台湾同胞来惠就业人员)。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得一次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得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①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00元。

    对参加《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50元。

    ②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③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②对企业组织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直补方式补助,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并扣除当年度个人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数。

    ③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00元,其中中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高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

    3)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4)承担补贴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本省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基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培训计划经县人社部门备案的)。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在我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惠务工人员)及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校没有向学生收取鉴定费用的,可由学校申请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实名制登记城乡劳动者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以上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发证时间一年内,获取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见附件)和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具体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县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为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福建省就业服务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就服〔2022〕20号)和《关于简化泉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292号)执行。

    5)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规定执行。

    上述的社会保险补贴一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经县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对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单位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100%补贴,具体事项按照惠人社〔202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六)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3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3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在福建省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3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在福建省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每人每月不高于20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补贴。

    (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县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低保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6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4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2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50家,同时就业岗位增加500个以上的,相应增加补贴0.5万元。

    (2)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5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万元;组织5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0.5万元。每年对每所高校的一场公益性招聘会给予补贴,已获得省级、市级资金补贴的招聘会不再补助。

    3)招工引才补贴标准:①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2000元(不含本县)、省外5000元的劳务合作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②对为我县企业引进(不含泉州地区内各县、市、区间流动)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等基础性人才(初次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人1000元的奖励补贴。③行业协会、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用工),为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用工时间满2个月以上)30人以上(含3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助调剂平台。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以商务部门认定企业名单为准)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下同)为企业成批(4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初次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给予大中专院校每输送1人500元的校企合作劳务补助。⑥我县各企业员工从泉州地区以外(不含各县、市、区间流动)介绍新引进熟练工(接收企业认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初次在我县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录入福建省劳动用工信息系统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新员工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创业的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择优给予15万元以内(省级3-10万元,市级1-5万元)的创业项目补助。

    本县落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政策内容,由创业者个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由县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审批。市人社局委托市级以上专家组书面评审确立拟资助对象,经实地考察、网上公示后,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助对象正式公布,再按照市人社、财政部门公布名单及资助金额拨付资金。

    5)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30万元,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分为三类:一类补助20万元、二类补助15万元、三类补助10万元,具体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46号)规定执行。

    6)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达到30人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九)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购买流程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购买范围:①一般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与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创业大学生精准帮扶服务,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务合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②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服务,向基层(村、社区)平台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个县、市、区每年购买岗位数不超过辖区乡镇街道总数的2倍,每个岗位最长期限2年,每个岗位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等;③技术服务,包括就业失业信息动态监测服务,企业用工调查,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审计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④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就业创业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认证、政策培训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产业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用于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购置培训用品、技能交流推广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在以上规定补助项目之外的项目,根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出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和人社局出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现行有效具体措施继续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组织开展绩效管理

    人社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二)就业补助资金项目,由县人社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情况,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等有关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按照县人社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根据具体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三)县人社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就业补助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四)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通过应用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包含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或重复补助行为;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按资金使用项目分类整理建档,以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五)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的就业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本规定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附件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一、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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