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703-01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惠市监〔2025〕2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9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5-30 17:51

    各股室、各监管所、直属单位: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宜由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是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实际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制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法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经过依法核查、调查、听证等程序结束之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之前,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承办机构采纳听证意见的,可不再送法制审核。

    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报送法制审核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四)相关执法依据;

    (五)经过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是否超越权限;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齐备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不当、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二 经法制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由执法承办机构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材料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法制审核事项

    法制审核范围

    实施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 3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在国家局、省市局有关减轻处罚的事项清单、会议纪要等文件的适用范围以外,拟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执法办案机构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机构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1.查封经营场所使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2.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相关执法承办机构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相关执法承办机构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当事人名称(姓名)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执法承办人员

     

    送审时间

    送审次数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具体意见和建议

    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

    是否适格

    /否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否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否

     

    程序是否合法

    /否

     

    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否

     

    行政执法文书

    是否齐备规范

    /否

     

    其他

     

    审核意见

     

                  

                          

    承办人

      

    机构负责人意见

     

        

    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行政处罚文书之《案件审核表》,不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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