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0-0100-2023-00020
    • 备注/文号:惠文旅〔2023〕6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5
    关于印发《惠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7-25 11:43
    县直各有关部门、镇、相关旅游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县文旅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3年718

     

     

     

    惠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惠安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惠政办2021〕 51号)文件精神和《惠安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2.遵循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3.有利于提高我县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利于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民间资本参与我县旅游产业的建设和提升,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文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县文旅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旅游政策性奖补

    1.推动旅游资源开发:主要用于鼓励旅游特色村镇创建、A级景区创建、观光工厂创建;鼓励发展“+旅游”业态;鼓励文旅项目投建及运营等。

    2.完善旅游产业链条:主要用于鼓励旅游六要素建链、补链和强链。支持星级酒店,民宿、文化主题酒店等非标住宿业的建设和提升;支持特色餐饮、旅游伴手礼、旅游演艺、研学旅行等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主要用于鼓励镇、村和市场主体提升和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鼓励建设和提升旅游厕所;鼓励建设和提升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鼓励建设旅游停车场、旅游标识导览系统等。

    4.开发旅游客源市场:主要用于鼓励镇村及涉旅企业开展文旅宣传;培育地接市场;鼓励旅游包车。

    5.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鼓励旅游行业人才引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

    6.组建行业联盟平台:主要用于鼓励各涉旅企业组建联盟;支持鼓励发展旅游+、+旅游新业态,支持文旅融合发展。

    )文旅宣传促销:主要包括各种主题营销活动的策划执行;“惠女风情”精品剧目编排演绎;利用各类媒介全方位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组织参加各类文旅推介展会;文旅宣传广告发布;文旅宣传品研发制作和采购;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的开发与维护等。

    )旅游行业管理:主要包括旅游政策法规宣贯;旅游课题调研与实践;旅游人才培养与储备;旅游服务技能培训与提升;文明旅游工作;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物资储备等。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旅游规划策划;旅游项目公共服务;旅游信息化(智慧旅游)建设等。    

    )旅游招商:主要包括招商资源普查、招商项目策划、招商宣传推介、招商对接等。

    )其他旅游业务:主要是国家、省、市旅游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其他旅游业务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及下达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账证健全、依法纳税,不属于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4.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其他申报条件。

    (二)县文旅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奖补规定的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外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并及时拨付。

    (三)对于涉及惠企的专项资金,应按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有关要求办理。

    (四)当年度未能下达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用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  县文旅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对偏离目标情况进行预警纠偏,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主动接受财政、文旅、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的、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虚报、伪造等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在三年内禁止申报县级专项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县文旅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惠安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惠旅游〔201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