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21-0100-2023-00021
- 备注/文号:惠卫综〔2023〕124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16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健委关于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方便群众、规模效益”等原则,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惠安县辖区产前筛查机构设置规划的批复》(泉卫妇幼函〔2023〕2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同意惠安县妇幼保健院成立产前筛查机构。
请县妇幼保健院按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前筛查(诊断)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卫妇幼〔2023〕5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产前筛查机构相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常规指导和严格监督管理。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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