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1-01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惠住建〔2023〕7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0
    关于2020-2022年度惠安县消防验收常见问题的通报
    时间:2023-05-10 17:08
     

     

     

    惠住建〔202375

     

    关于2020-2022年度

    惠安县消防验收常见问题的通报

     

    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2020-2022年消防验收情况,经统计发现,我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一些高发的共性问题,现将具体问题通报如下:

    一、建筑专业

    (一)土建方面:

    1.总平面消防车道、登高场地标识标线未画线,违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20206)第十一条规定。

    2.总平面消防车道宽度、转弯半径不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 

    3.总平面消防车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操作的树木,场地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

    4.疏散门宽度: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高层公共建筑一层疏散门医疗建筑不小于1.3m,其他不小于1.2m。住宅户门、安全出口净宽不小于0.9米,首层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1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第5.5.30条。

    5.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

    6.防火门:现场均存在自动闭门器缺失、关闭无力,顺序器失效,门扇下沿缝隙过大、常闭防火门未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

    7.消防救援窗:存在净宽不足、提示标志不明显。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

    8.加油站钢结构加油棚防火涂料应采用特种钢结构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184.1.1条。

    (二)装修方面

    1.内部装修施工图纸问题:

    1)未注明原主体建筑基本情况,建筑定性错误。(2)送审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甚至无立面、剖面、大样图。(3)室内装修材料表表达不全,与现场实现使用的装修材料未全部列入。(4)节点大样表达不详细,吊顶大样含大量燃烧等级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材料,如按规范需采用A级防火材料,现场使用乳胶漆、阻燃板、木纹板、木方龙骨等。(5)楼梯间顶棚、墙面,疏散走道顶棚,设备用房顶棚、墙面等部位采用燃烧等级非A级防火材料。(6)无窗房间装修防火材料未提高一级。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4条、4.0.5条、4.0.8条。

    2.现场未按图施工,疏散门方向开启错误,采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

    3.公共建筑厨房开向餐厅的传菜窗未设置为乙级防火窗。幼儿园厨房经常发现增设外窗或传菜口直接开向公共走廊。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

    4.疏散走道天棚、墙面、疏散楼梯间内采用镜面反射材料。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3条。

    5.疏散走道、房间墙面大量成品装饰墙板,燃烧性能等级不详。施工基层材料不详。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3.0.7条。

    6.底层门厅扩大前室采用板材干挂装修,设备管道井检修防火门被拆除。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9条。

    7.现场消防救援窗洞口装修封死或洞口过小。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2.4条、7.2.5条。

    8.消火栓箱门与周边墙体材料色彩一致时未贴发光提示标志,门扇内壁采用燃烧等级B2级的普通胶合板门。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4.0.2条。

    9.疏散楼梯间内堆积杂物,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

    二、给排水专业

    1.市政给水引入管管径、表径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一条。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未设于消防车易于使用的场所,设于硬铺的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未设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75.4.87.2.612.3.7条要求。

    3.水泵接合器未设永久性标志铭牌,未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9条要求。  

    4.消防泵、稳压设备的型号、流量、扬程、功率等参数与设计不符,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2.2条要求。

    5.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有效容积不足,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3.3条要求。

    6.消防水泵房排水设施及防淹设施未设置到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8条。

    7.消防水泵变径连接时未采用偏心异径管件,也未采用管顶平接,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存在气囊和漏气现象。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1.13.212.3.2.7条。

    8.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小于1.2m,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2.3条要求。

    9.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大于2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7条要求。

    10.消防水泵控制柜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因箱体破损导致防护等级被破坏低于IP55,防护等级不符合要求,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9条。

    11.消防泵自动停泵,停泵未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2条。

    12.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未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2.4条第1款。

    13.高位水箱无防止旋流器,有效水位不足,溢流管、通气管无防虫网,或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未按图采用底部出水,防止旋流器无安装位置,影响有效水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6条。

    14.消防水系统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时,未采用热浸镀锌加厚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2.8条要求。

    15.部分暗装消火栓箱破坏隔墙的防火耐火性能、箱门开启角度小于120°,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2.3.10条要求。

    16.水平消防水管(规格DN65及以上)未设置机电抗震支架,违反《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条。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未设置试水接头、排水漏斗、标识及管径不小于DN75的排水立管,未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5.2条及第6.5.3条。

    18.宽度大于1.2米的通风管道及桥架未在腹面以下部位增设喷头,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5.2.9条。

    19.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的选型不符合要求,不做吊顶的场所未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设置吊顶的场所未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6.1.3条。

    20.湿式报警阀组、水力警铃未设置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未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水流指示器未有明显标志;消防给水系统各类阀门未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违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标准》(XF503-2004)第4.6条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3.3.25条第3款。

    21.设置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在防护区内设置泄压口、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未能自行关闭,违反《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73.2.9条。

    22.部分灭火器放置位置、型号、填充量有误,违反《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2.2.1.34.2.1条要求。

    三、电气专业

    1.发电机组容量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一条。

    2.发电机组馈线电缆型号规格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与保护开关不匹配,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3.2.2条。

    3.发电机房储油间未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5条。

    4.发电机组安装调试时,配电屏出线回路相序与低压供电系统的相序不一致,当发电机组带载联动测试时,部分消防风机反转。

    5.消防值班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的配电线缆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线缆未按设计图纸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线缆,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8.4条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2条。

    6.消防值班室的双电源配电箱部分回路用于安防用电,消防报警设备与安防设备共用UPS备用电源,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6条。

    7.消防值班室的消防设备主机电源设置漏电开关或过负荷保护装置,或由插座电源引接,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0.1.4条。

    8.消防值班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4条、3.4.3条。

    9.消防值班室未能显示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2.3条。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应急照明DC36V线路在强电桥架内敷设且未设隔板,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11.2.5条。

    11.电气竖井内梯架、槽盒穿越楼板、不同防火分区处未做防火封堵,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9条。

    12.消防配电箱(柜)未设置明显标志,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9条。

    13.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及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配电控制箱(柜)的保护开关未采用单磁脱扣(过载仅报警不脱扣)开关,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6.3条。

    14.消防值班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等配电控制箱的双电源出线端及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控制回路未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3.8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4.2条。

    15.消防应急照明的集中电源蓄电池容量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4条。

    16.吊顶内配电线路、报警系统线路等穿管不到位,接线未设置接线盒,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1.6条、8.1.7条。

    17.消防水泵房的配电、控制柜防护等级不满足设计要求,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1.0.9条。

    18.高位水箱流量开关、消防水泵房低压压力开关未设置输入模块信号反馈至消防值班室。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3.1条。

    19.厨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或未联动关闭燃气切断阀及联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条。

    20.控制模块在强电箱(柜)内安装,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6.8.2条。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测试,常开防火门未关闭,电梯未能迫降停于首层,门禁未能联动开启。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4.6.14.7.14.10.3条。

    22.二次装修项目的消防应急照明、防排烟风机的电源未引自消防电源或未能满足双电源的要求,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1.6条。

    23.二次装修项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报警主机未与主楼消防值班室联网,无法联动全楼消防广播及联动相关的消防设施。

    24.配电房气体灭火金属箱体未设防静电接地。违反《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6.0.6条。

    四、暖通专业

    1.部分非消防系统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风管外壁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5条。

    2.各类防火阀距墙表面大于200毫米,违反《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6.2.7条规定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1条第2款要求。

    3.长边尺寸大于630毫米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未设独立支、吊架,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1条第4款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6.3.8条第2款要求。

    4.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风机房等未设置明显永久标识,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1.5条要求。

    5.部分区域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在15秒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3条要求。

    6.固定挡烟垂壁采用玻璃材料时,未采用防火玻璃,无防火玻璃标识,违反《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5条要求。

    7.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口及各位置的自然排烟口,未设距地1.3-1.5m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自然排烟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4条及第4.3.6条要求。

    8.部分区域排烟系统设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空间净高、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排烟窗开启角度等均与设计不符,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1.4条要求。

    9.部分区域排烟口开启时,排烟系统风机未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开启时,补风系统风机未启动;排烟风机入口处设置的280度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无法连锁关闭排烟系统风机,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要求。

    10.防排系统及排烟系统作为独立系统时,现场加设柔性短管,风机与风管未采用直接连接,违反《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5.2.7条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3.4条要求。

    11.消防风机未设于专用风机房内,亦未设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构等防护措施,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4.4.5条要求。

    12.现场排烟系统风机实际选型错误,未选择消防风机,无法满足消防产品标准要求,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2.3条要求。

    13.防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材质,未做防火包裹,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8条及第4.4.8条要求。

    14.防排烟风管采用复合材料风管,内壁金属板的厚度不满足要求,违反《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4.2.3条要求。

    15.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房间采用自然排烟,开窗面积不足。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5.3.3条。

    16.地下室封闭楼梯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未采用加压送风或设置直接对外出口或最高处设面积不小于1m2可开启外窗。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63.2.1条。

    17.设有气体灭火的配电房采用壁式排风机,未设电动防火阀,火灾时该洞口无法关闭。违反《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5.0.6条。

    五、几点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行为,加大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情况的审查力度。对资料不全、深度不够、存在违反消防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为加快消防验收进度,确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减少后期消防整改的资金投入,请各相关责任主体确实履行好各自职责。避免出现同类质量问题。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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