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1-01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惠住建〔2023〕146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闽司〔2021〕136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股室、各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对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做好行政相对人教育工作。
二、各股室、各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有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逐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清单范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
三、本文件自202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
附件:1.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 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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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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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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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原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9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原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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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原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或者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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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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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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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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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前,已开工的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要求,可取消消防设计的部分项目。 |
1.《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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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备案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2019年7月1日消防审验职责移交住建部门前,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原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要求,可取消消防备案的部分项目。 |
1.《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 1、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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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 2.《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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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4.《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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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4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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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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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4 |
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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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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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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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等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和公路、水路运输扬尘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的; (三)对不立即整改,未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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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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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暂无)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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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住建局、县司法局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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