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16-00045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16〕7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3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三、补贴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四、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一门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我县户籍、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抚、扶)养人、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也可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一门受理”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确定,县残联审定合格材料及人员汇总名单转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县残联转送的审定合格材料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行核对。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统一社会化发放。
(四)定期复核。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由县残联负责,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申请人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申请人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五、相关政策衔接
凡具有我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对象,统一调整为按规定条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七、职责分工
村(居)委会: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并积极主动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代办申请服务。
镇政府:依托“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窗口”,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并积极做好宣传指导工作。
县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及资金发放公示,严格残疾人二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协助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 惠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 惠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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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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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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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镇 村(社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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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壹级 □贰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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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类别 |
□低保 □低收入 □60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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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 |
与委托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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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开户行 |
信用社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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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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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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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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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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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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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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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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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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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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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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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必须提交银行卡复印件。若账户非申请人本人,还必须提交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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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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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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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镇 村(社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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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类别 |
残疾 等级 |
□壹级 □贰级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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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 |
与委托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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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开户行 |
信用社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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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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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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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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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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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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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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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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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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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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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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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必须提交银行卡复印件。若账户非申请人本人,还必须提交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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