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17-00139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17〕14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27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惠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惠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共同出资纳入县本级管理的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侧重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县发改局是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惠安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目标,立足实际需要,牵头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方案。县经信、住建、公用事业、交通、水利、卫计、教育、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策划生成项目,形成相关行业项目,报县发改局统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调整充实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滚动计划。
五、项目储备库的建立、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方案的编制管理规定及项目前期工作。除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实施的项目外,未纳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是资金拼盘已明确且当年可开工的项目。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是建设单位筹措资金和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计划没有安排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拨付资金。
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主动联系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及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的相关资料,按时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县统计局负责协调督查县本级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项目进行监测,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
七、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县发改局应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分阶段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和代建方式。
八、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资金拼盘计划;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形象进度;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和年度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九、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十、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县委、县政府议定的年度建设目标要求,并于每年的10月底提出下年度县本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资金需求(包括:征、迁、安等资金)报县财政局,提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本级财力状况和项目业主可筹措资金额度,审核拟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和前期工作情况。各主管部门在初步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资金规模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县发改局根据各行业项目盘子形成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
十一、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对县政府下达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上级各类补助资金及国家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接落实资金拼盘。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于当年7月份前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发改局牵头组织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单位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十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规定实施管理审批程序。一般流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投标——工程验收决算(主要指基建类项目)。信息化类项目审批建设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5〕117号文)执行;水利项目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经县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实行倒排时间节点,项目管理单位要从项目策划生成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等阶段,制定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本行业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对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倒排时间节点的重大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审批部门窗口成立审批业务指导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指导项目业主办理报批手续。
十三、列入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划、县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部门给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或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总投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审批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 否合理可行及对外部因素的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二)建设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 选址意见、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审批前置要件,重大项目还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十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一)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审批的方式简化流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或委托有资质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后,向县发改局申报初设(代可研)和概算审批,并一次性提交审批所需材料,县发改局合并审批(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项目除外)。
(二)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审批材料,报发改局审批。估算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改局一般不再组织可研评审论证。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给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房建类、交通类、水利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其他建设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
(四)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对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十六、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合并审查的,审查会必须邀请造价咨询专家参加论证审核。审查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审批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十七、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审核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投资明显超出投资概算10%以上,必须及时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预算审批,不得拖到竣工决算。
十八、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和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预算不得超过概算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项目总投资。施工图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十九、对列入县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供县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对未列入县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二十、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在开工后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十一、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二十二、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未经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三、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
二十四、概算审核批复后,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先报县发改局审核后,根据超概算的幅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最后由县发改局给予以调整概算审批。
(一)根据项目投资超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不同幅度,分别履行审批程序。
项目总投资超概算在10%以下,且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超概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审计局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批概算调整。
(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计价依据;超概算项 目在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在概算调整审批后方可列入竣工结算,拨付工程余款。
(三)建设内容在批复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或经批准的设计 变更增加的费用,可直接动用基本预备费;分项工程之间可调剂且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原则上不必申请调整概算。
(四)超概算项目在未履行概算调整审批手续前,县财政局不得受理竣工结(决)算审批。违规超预、概算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给予通报并抄送县政府。情节严重者,由县监察局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十五、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计划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对由建设单位筹措建设资金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十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 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二十七、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二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组织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确认后,送县财政局审查批复。本规定所称工程验收,包括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项目验收具体管理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批复概算5亿元以上的交通类项目6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概算5亿元以上的交通类项目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资料等)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并据此作为拨付工程尾款及建设单位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十、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十一、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依法接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三十二、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规划、国土、住建、 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和监督机制。
(一)县发改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等方面进行督查,并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二)县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县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五)县经信、国土、住建、规划、公用事业、交通、水利、卫计、教育、文体、旅游、环保、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十三、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等 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绩信誉考评,具体考评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三十四、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可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