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0-00048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0〕4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30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www.gov.cn 时间:2020-08-08 15:57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落实税费减免。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等制度。按政策要求,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阶段性免征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继续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延缓缴费期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延迟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延至2020年10月底。督促驻惠银行机构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分局、金融办,人行惠安支行、惠安银保监组。 

      (三)降低经营成本。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适当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底。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人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2020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四)加大财政支持。安排专项发展资金,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融资。认真梳理并落实各级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借新还旧、及时转贷。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充分发挥5000万元企业应急保障周转金的作用,帮助辖区内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资金记录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转贷“过桥”。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商务局,人行惠安支行、惠安银保监组,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鼓励技术创新。对规下企业当年新引进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规上企业当年新引进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石雕、箱包、服装行业以及革命老区村内的规上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视同为采购设备,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推广智能示范。对中小企业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按市级奖励资金的70%给予叠加奖励;对中小企业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享受市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按市级奖励资金的70%给予叠加奖励。对石雕规上企业新引进的智能化设备(特指红外线定位大切机,自动切边机、造型机,自动大磨机,电脑全自动平面雕刻机、侧面雕刻机、立体雕刻机),按智能化设备发票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推动两化融合。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主要环节实施两化融合改造,对信息化改造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按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规上企业,在省、市级补助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叠加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支持品牌创建。鼓励我县区域品牌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品牌价值评价,对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的区域品牌,给予每家申报企业10万元奖励,对进入所属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再给予2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我县企业和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每件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对每件商标予以0.5万元补助;一个企业一年国际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支持管理提升。对我县中小企业委托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提升项目(不含认证类)且服务费用10万元及以上,并预先做好备案,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协作配套。对我县重点企业(特指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5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采购县域内小微企业的配套产品且年采购的配套产品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委托加工且加工费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采购配套产品总额的5‰(或加工费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前一年已获得该项目奖励的,按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算,奖励标准翻一番,最高奖励标准不变。对我县小微企业为重点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产品500万元及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配套协作配套产品的2%(或加工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前一年已获得该项目奖励的,按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算,奖励标准翻一番,最高奖励标准不变。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专用)的,且购置金额20万元及以上,按购置设备发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与设计机构达成1年及以上合作合同,且实际设计服务费20万元及以上中小企业,并预先在工信商务部门备案,按设计服务费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2年入库培育企业15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家以上。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化“个转企”程序,便捷准入服务。按照“一注一设”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在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情况下,办理转制登记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情况下,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可以继续使用。2020年底完成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主体符合文件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予以一次性2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工信商务局、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五)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建立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培育库(简称“培育库”),实行滚动管理,加大培育库企业政策倾斜和帮扶力度。对培育库内当年度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畴,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统计范畴企业当年缴纳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本级留成部分8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培育库的企业新引进生产性设备1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买设备发票总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推进培育库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主要环节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对信息化改造项目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按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完善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措施,加强“一对一”帮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股改、上市挂牌融资、再融资。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依法依规条件下优先支付与中小企业的往来账款。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方面未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财政审核审计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财政审核审计进度,切实提高清偿率。各级政府应及时支付企业征迁补偿款;严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关,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责任单位:县清欠办、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让中小微企业广泛知晓、用足用活政策。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九)建设“政企直通车”平台。加快县(服务站)“政企直通车”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惠企政策制定咨询解读、企业项目申报、诉求反映办理、企业数据库服务等服务;推进与省、市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形成服务平台网络,与各级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12345民营企业服务平台及各涉企部门网上服务系统等对接。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会商研究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0年至2022年。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 

      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医保分局, 

      县金融办、清欠办,人行惠安支行、惠安银保监组。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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