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手续意见的通知
惠政文〔2016〕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手续意见》已经2016年8月22日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惠安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手续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1〕19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等有关文件,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群众利益的原则,现就我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手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县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宅用房、安置商服用房及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户取得安置的独立宗地住宅用房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手续。

  二、办理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 商服用地使用年限40年。同一宗地上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的,以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

  (二)土地出让金的确定

  1.住宅用房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以申报补办之日出让宗地所在地(县城区或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宗地所在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需进行年期修正,不进行容积率、层次差、个别因素等的修正。具体楼面地价及年期修正系数如下:

  惠安县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惠安县城区及各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明细表

 

  惠安县城区(/㎡)

  螺城 螺阳(除城区范围外)(/㎡)

  崇武(/㎡)

  涂寨   /㎡)

  山霞(/㎡)

  东岭(/㎡)

  黄塘(/㎡)

  辋川(/㎡)

  东桥(/㎡)

  净峰(/㎡)

  紫山(/㎡)

  小岞(/㎡)

  住宅用地

  6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390

  注:1、惠安县城区是指惠安县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县城区范围。2、该楼面地价为惠安县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惠安县城区及各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今后应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惠安县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使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修正系数

  0.0576

  0.1119

  0.1631

  0.2115

  0.2571

  0.3001

  0.3407

  0.3790

  0.4151

  0.4492

  使用年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修正系数

  0.4814

  0.5117

  0.5403

  0.5673

  0.5928

  0.6168

  0.6395

  0.6608

  0.6810

  0.7000

  使用年期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修正系数

  0.7180

  0.7349

  0.7509

  0.7660

  0.7802

  0.7936

  0.8063

  0.8182

  0.8295

  0.8401

  使用年期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修正系数

  0.8501

  0.8596

  0.8685

  0.8769

  0.8849

  0.8924

  0.8994

  0.9061

  0.9124

  0.9183

  使用年期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修正系数

  0.9239

  0.9292

  0.9342

  0.9389

  0.9433

  0.9475

  0.9514

  0.9552

  0.9587

  0.9620

  使用年期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修正系数

  0.9651

  0.9681

  0.9709

  0.9735

  0.9760

  0.9783

  0.9805

  0.9826

  0.9845

  0.9864

  使用年期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修正系数

  0.9881

  0.9898

  0.9913

  0.9928

  0.9942

  0.9955

  0.9967

  0.9979

  0.9990

  1.0000

  2.商服用房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以申报补办之日出让宗地所在地(县城区或镇)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宗地所在地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需进行年期修正,不进行容积率、层次差、个别因素等的修正。具体楼面地价及年期修正系数如下:

  惠安县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惠安县城区及各镇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明细表

 

  惠安县城区(/㎡)

  螺城 螺阳(除城区范围外)(/㎡)

  崇武(/㎡)

  涂寨   /㎡)

  山霞(/㎡)

  东岭(/㎡)

  黄塘(/㎡)

  辋川(/㎡)

  东桥(/㎡)

  净峰(/㎡)

  紫山(/㎡)

  小岞(/㎡)

  商服用地

  75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420

  注:1、惠安县城区是指惠安县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县城区范围。2、该楼面地价为惠安县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确定的惠安县城区及各镇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级别楼面地价,今后应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惠安县城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使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修正系数

  0.0627

  0.1219

  0.1777

  0.2303

  0.2800

  0.3268

  0.3710

  0.4127

  0.4521

  0.4892

  使用年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修正系数

  0.5242

  0.5572

  0.5884

  0.6178

  0.6455

  0.6717

  0.6963

  0.7196

  0.7416

  0.7623

  使用年期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修正系数

  0.7819

  0.8003

  0.8177

  0.8341

  0.8496

  0.8642

  0.8780

  0.8910

  0.9033

  0.9148

  使用年期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修正系数

  0.9257

  0.9360

  0.9458

  0.9549

  0.9636

  0.9717

  0.9794

  0.9867

  0.9935

  1.0000

  3.我县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2001〕综5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其再转让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外售形式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位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5.以安置形式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位于整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6.以安置方式或继承(遗赠)方式取得位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性质应登记为国有划拨,待该房屋转让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7.我县部分旧城改造项目存在同一项目涉及多宗地块,而各宗地块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同(存在划拨、出让两种情形),对此类用地上房屋,属以安置形式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确定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属以外售形式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确定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

  1.每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住宅用房、安置商服用房及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户取得安置的独立宗地住宅用房上市交易时,涉及其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转移的,权利转让人需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年限,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涉及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住宅用房、安置商服用房及旧城改造中被拆迁户取得安置的独立宗地住宅用房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转移的,权利受让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年限,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属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的,将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商品房,面积登记为共有宗地面积(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属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的,将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商品房,面积登记为共有宗地面积(本幢楼实际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三、其他事项

  (一)安置用地中的城南新区A1区、城南新区A-1区、城南新区B区、城南新区G区、F地块等旧城改造项目安置用地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我县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项目无土地权源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转让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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