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供水水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政办〔202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城乡供水水价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城乡供水水价管理规定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范我县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激励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46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78 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的意见》(闽水〔2019〕12号)、《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闽水农水〔20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核算应与水价补贴政策相结合,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供水企业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二、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成本核算和水价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惠安县辖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企业。

  三、水价补贴资金来源

  水价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应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城乡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

  七、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一)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费用)。

  (二)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

  (三)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五)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六)人工费是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七)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3.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财务费用。指供水项目的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周转借款所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5.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八、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乡供水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其他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九、水价补贴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年供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

  平均售水价格(元/吨)=年售水总收入/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单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价格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注:

  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补贴。

  2.年供水总成本测算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执行。

  3.供水价格的调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十、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年度财政预算前,预测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水价补贴预算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 20日内向供水企业下达。

  十一、各年度每季度末,县财政局按照水价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供水企业预拨。

  十二、供水企业应在成本核算年度次年初向县财政局申请水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企业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

  十三、县财政局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企业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

  十四、成本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根据实发水价补贴核定结果,与供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水价补贴高于核定补贴,超拨部分从下一年度的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

  十五、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十六、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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