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18-00176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18〕19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工作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征海人员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我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关,妥善解决被征地、征海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惠政文〔2015〕25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 被征地、征海养老保障对象的确认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如多次被征用以最后一次为时点),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确认。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按规定在被征地时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一)被征地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具有惠安县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后,户被征耕地面积累计达30%以上,且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并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征用土地的在册城乡居民。
(二)被征海养老保障对象的确定
具有惠安县户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县管辖海域内,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因项目建设用海,养殖区、定置网作业区域被依法征用且与项目业主(或所在镇政府)签订征海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并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被征海域的在册城乡居民。
(三)在册城乡居民的确认
1.被征地在册城乡居民的确认:被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合法婚生人员、合法收养人员;被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时挂靠户口的和婚出人员户口已迁出的不能确认为被征地在册城乡居民。被征海在册城乡居民的确认参照上述。
2.耕地被征收(用)或养殖区、定置网作业区域被征用后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县的,不再享受本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待遇。
3.被征地、征海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成员以被征地、征海时的公安户籍人口为准。
(四)耕地再次被征收(用)的确认
耕地再次被征收(用)时,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或者被征收(用)耕地累计从30%-70%(不含70%)增加至70%以上的,均可按规定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被征地70%以上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被征收(用)耕地比例的界定时间和依据
被征收(用)耕地时间、比例的界定以我县农村集体耕地第二轮承包时间(1997年8月27日)为准,承包耕地面积以我县1998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三、被征收(用)耕地核定依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用)批准文件手续;
2.各被征地户领取土地补偿费清单;
3.部分被征地存在改变土地性质报批的,按农民领取土地补偿费的原始地类给予认定;
4.个别地块存在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情况,凡属县级以上工业项目基地和县政府认定的镇级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按实际征收(用)面积认定;零星选址的工业项目通过其他形式扩大的,待土地报批后再认定;
5.已被实际使用的公益性用地按实认定,如:道路、水利、教育、卫生、集镇建设、社会福利等;
6.已批准征收(用)的但被征地户拒领取土地补偿费的,按镇村两级丈量登记的耕地面积为依据给予认定;
7.其他非法占地的不予认定;
8.其他未尽事项,由属地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被征地累计面积的核定办法
耕地被征收(用)累计面积比例的计算办法,包括第二轮耕地承包至今家庭未拆户分地和承包后家庭拆户分地两种情况。具体计算办法:
(一)第二轮承包以来家庭未拆户的,被征耕地面积的比例=被征耕地累计面积/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二)第二轮承包后家庭有拆户分地的,如果原承包户户主或配偶仍健在的;或者拆户后未分到耕地的且符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或者存在家庭成员有纠纷的;均合并恢复到第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户,被征耕地面积的比例=被征耕地合并累计面积/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三)如果原承包户户主及配偶已过世的,按各自拆户分地面积给予计算认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拆户后被征耕地面积的比例=被征耕地面积/拆户后的承包耕地面积;
如果在第二轮承包之后至拆户之前被征一部分耕地,拆户后又被征一部分耕地,被征耕地面积的比例=(拆户前按平均计算的被征耕地面积+拆户后各自被征耕地面积)/(拆户前按平均计算的被征耕地面积+拆户后各自承包耕地面积)。分母也可写为“按平均计算原承包耕地面积”。
五、被征地、征海对象的核定程序
(一)对象申报
被征地、征海家庭户提供户口簿(拆户或迁离本镇的,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征地户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征海户提供征海补偿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无法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以县档案馆提供的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电子档案资料核对为准)。由被征地、征海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长填写“惠安县被征地、征海情况明细表”(附件1)后,报送村(社区)。
(二)村级初审
村(社区)根据农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电子档案资料及被征耕地、海洋浅海滩涂养殖、定置网被征用情况,逐户核对初审。对符合被征地、征海保障对象的家庭,填写“惠安县被征地、征海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村级公示
经村(社区)核对初审的明细表、汇总表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所在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召开村民(社区)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的符合被征地、征海保障对象的人员,填写“惠安县被征地、征海家庭户基本信息申报表”(附件3)。明细表由村(社区)存档以备复查,汇总表、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盖章后,由村(社区)统一报送镇政府。公示期间,镇政府应及时安排专人拍照存档,并将图片及电子文档报送县新农保办公室存档。
(四)镇级审查
镇政府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汇总表、申报表进行复核审查盖章确认。属于被征地对象的,报送县农林局;属于被征海对象的,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既被征海又被征地的,同时报送县农林局和海洋与渔业局。
(五)县级审核
1.县农林局在收到经镇审查的申报表后,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
2.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经县农林局审核的申报表后,根据耕地被征收(用)情况,对申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所属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县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经镇政府审核的申报表后,根据海洋浅海滩涂养殖、定置网被征用情况,对申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所属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其他
(一)本意见印发后,《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核定工作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1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通知。
(三)本意见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惠安县被征地、征海情况明细表
2、惠安县被征地、征海情况汇总表
3、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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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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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被征地、征海审核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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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行政村(社区) 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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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原户主 ,现在册人口 人,原承包耕地面积 亩,现承包耕地面积 亩,累计被征耕地面积 亩;被征比例 %;浅海滩涂养殖被征用 亩,定置网被征用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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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用)日期 |
征收(用)耕地项目名称 |
被征耕地面积(亩) |
征用的项目名称 |
浅海滩涂养殖被征用面积(亩) |
定置网被征用(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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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征海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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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征海户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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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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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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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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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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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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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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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一份,由村(社区)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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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惠安县被征地、征海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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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行政村(社区) 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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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户主 |
原户主 |
现在册人口(人) |
原承包面积(亩) |
现承包面积(亩) |
累计被征地面积(亩) |
被征地比例% |
浅海滩涂养殖被征用面积(亩) |
定置网被征用(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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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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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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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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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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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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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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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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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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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五份,村委会(社区)、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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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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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被征地、征海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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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行政村(社区) 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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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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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在册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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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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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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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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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征收(用)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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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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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滩涂养殖被征用(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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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置网被征用(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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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册家庭成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18位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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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意见 |
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
县农业局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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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村委会(社区)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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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查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海洋与渔业局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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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以户为单位填写统计;2、“现在册家庭成员”栏如不够填写,可另填一份,户主姓名不变; 3、本表一式四份,县农保管理中心、乡镇、村、家庭户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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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部门:人社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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