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19〕14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02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2018年度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奖励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9-02-12 09:04

     

    惠政办〔2019〕14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惠安县2018年度规模以上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惠安县2018年度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奖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惠安县2018年度规模以上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奖励措施

     

    为贯彻《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泉州市关于加强研发经费投入的工作部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就2018年度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奖励条件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全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2018年度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年报表,且被统计部门核定。

    (一)2018年度实现研发经费投入清零的规模以上企业,且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销售收入为准)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2.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3.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

    (二)2017年度已填报过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企业,2018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比2017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长15%(含)以上。

    (三)提供经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2018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

    二、奖励措施

    (一)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一)、(二)之一、且符合条件(三)的规上企业,按专项审计报告费用发票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一)、(二)之一的企业,给予具体负责填报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人员(每家企业仅限1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一)、(二)之一的企业,优先列为2019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正向激励奖励对象。

    三、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鼓励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度向县科技局申报奖励资金,经县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审核确认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拨付。

    四、奖励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抄送:市科技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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