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0-00085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0〕6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15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2-21 16:30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报审批及其管理。 

      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按惠安县城市总体规划执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零星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县、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近五年改造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规定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二、规划及申请条件 

      (三)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辖区内实际情况无法满足“一户一宅”政策的镇、村要推动农村村民自住小区进程,促进集约合理用地。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住宅。 

      (四)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落实“拆旧建新”制度,农村村民新住房建设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对于地面房屋有使用价值(含历史建筑)有偿作价后收回村集体,没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在三个月内予以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乡镇依法组织拆除。 

      (六)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其中,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对原旧宅基地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祖籍所在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河道生态保护蓝线规划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7.户口虽已迁入,但未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8.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9.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县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 

      三、申报与审批 

      (九)全面落实“三到场”(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和“四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1.提出申请。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应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领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2.村级初审报批。村级组织收到村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就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级联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镇农业农村、镇自然资源和镇住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上报的建房申请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联审联办。联审联办后2个工作日内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文物保护等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审批备案。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作出审批,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且在允许建设区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进行统一配号、打印证书并生成电子证照。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批准的理由。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由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按规定上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由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由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5. 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应当向镇政府申请宅基地开工现场定点放样,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中队责任区域人员与驻村干部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中,村级工作人员要全程监督巡查,镇级工作干部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管。 

      6.施工监督。构建县、镇、村三级巡查监管网格管理体系,健全巡查制度,各村、组应加强日常巡查,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中队责任区域队员从施工放样开始到建设封顶实行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移位、超层超高或扩建,发现违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行为的应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制止、通知整改。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竣工验收。村民住宅建成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民凭此验收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镇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建设与管理 

      (十)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村民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一定规模以下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经验丰富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设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建房时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十一)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宅基地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村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镇人民政府要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以村为单位,形成“一宗一表”台账,建立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数据库,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报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汇总报送同级自然资源局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县域为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逐级汇总上报,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应优先保障。 

      五、部门职责 

      (十三)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违法行为。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统一印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到各镇;推动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进一步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的充分利用,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指导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指导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组织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培训工作等。 

      4.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县“两违”治理办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加强“两违”查处管控和推进历史遗留“两违”处置。) 

      5.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负责审核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依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事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文简称《规划许可证》);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阶段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六、责任追究 

      (十四)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农村宅基地村民建房专题协调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村住宅以外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住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查处。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十五)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依法依规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出现违规办理规划许可或宅基地批准的,其批准手续无效,根据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纠正,并由县人民政府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赔偿。 

      2.对违法用地建房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由县人民政府对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县《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析产协议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9.惠安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泉州市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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