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0-00114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0〕5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6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
规范民间游散艺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规范民间游散艺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规范民间游散艺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议精神及上级各项文艺方针政策,巩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规范我县民间游散艺人监督管理工作,致力整治文化旅游领域存在的突出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目标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惠安县“深化移风易俗、弘扬惠邑新风”三年行动计划 》有关部署安排,以“依法依规、疏堵结合、积极探索、规范管理”为原则,坚持日常监管和打击违法违规相结合、引导鼓励和行政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文旅、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镇、村的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县民间游散艺人监督管理工作,净化民间婚丧喜庆演出市场秩序,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供规范有序的文艺环境。
二、管理内容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民间游散艺人,是在惠安县行政区域内长期从事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戏剧、歌舞、曲艺、器乐等)的个人,或由相对固定的多个民间游散艺人根据演出需要临时组成的班组。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民间游散艺人营业性演出活动,主要是在惠安县行政区域内由民间游散艺人承接的、有营利性质的民间婚丧喜庆文艺表演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2020年10月至12月,各镇深入开展民间游散艺人调查摸底工作,主动引导民间游散艺人填报《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信息备案表》(附件1),做好信息登记造册、动态管理,并及时上报县文旅局备案;同时,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婚丧喜庆营业性演出有关信息,主动引导事主、民间游散艺人填报《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表》(附件2),于演出前2日报县文旅局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底可查,力求演员信息、活动信息排查率达到100%;县文旅局要加大技术手段应用,建立智慧管理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做到信息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净化演出环境。各镇要充分利用村(居)委会、老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各方力量,督促婚丧喜庆事主、民间游散艺人及时登记备案,主动移风易俗,按照备案登记的演出节目提供演出服务。特别是在丧仪演出中,要按照《丧仪吹奏曲目指导导则》(附件3)吹奏适宜曲目,杜绝丧事上奏喜曲、搞派对等不合时宜、不合事宜的演出活动,进一步净化民间丧仪礼俗文艺表演市场秩序;要统筹发挥镇村文化、综治等综合巡查力量,及时开展民间婚丧喜庆文艺表演市场巡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危害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违反宗教政策等演出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县文旅局、公安局。
(三)坚持依法整治。坚持日常监管和有序引导相结合,坚持信用评价和严厉打击相结合,县文旅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要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和频率,深入开展违法违规演出行为整治工作。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未按要求进行人员或班组信息、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登记的,2年内被巡查发现3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其班组主要负责人和成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视情节轻重,参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给予责令停止演出,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演出内容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从严从重给予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引导规范发展。县文旅局要积极引导民间游散艺人成立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支持民间游散艺人联合成立、依法登记为文艺表演团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逐步引导民间演艺市场规范化发展。县市场监管局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游散艺人办理个体演员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主动告知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县文旅局备案。各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五)强化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等内容,引导民间游散艺人提供更多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体现优秀传统文化、深受群众欢迎的优秀演出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县直各有关部门、各镇务必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站在深化意识形态工作、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高度,将民间游散艺人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范围,加强全面摸排、专项整治、规范引导等各方面工作,促进农村民间民俗文艺表演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治安环境、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切实履行职责。县文旅局要切实履行好民间游散艺人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职责,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共同监督管理职责。各镇要认真做好信息摸排、动态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违法违规演出活动。民间婚丧喜庆事主对演出安全、秩序负直接责任,配合镇村巡查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演出安全、秩序、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民间游散艺人对演出资质、演出内容以及由其负责提供的器材、设施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将民间游散艺人管理纳入全年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跟踪、动态化管理,高效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有序管理的监管制度。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60日后施行,试行两年,解释权归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所有。
附件:1.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信息备案表
2.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表
3.丧仪吹奏曲目指导导则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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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信息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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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游散艺人临时班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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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游散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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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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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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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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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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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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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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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班组其他成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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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要 说明情况 |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或日常演出内容不在备案节目单内,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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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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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 委会审核 意见 |
(盖章) |
所在乡镇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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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民间游散个体演员或相对固定的文艺班组负责人填写。长期单独承揽文艺活动的游散艺人仅须填报个人信息,相对固定的演艺班组由负责人填写,其他参演人员如无单独承揽表演活动,不必单独填写。 2.演出类型为:戏剧、歌舞、曲艺、器乐等。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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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民间游散艺人(班组) 营业性演出活动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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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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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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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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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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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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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游散艺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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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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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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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演人员 |
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 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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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居) 委会审核 意见 |
(盖章) |
所在乡镇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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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活动类型主要是民俗活动、丧事、婚庆等。 |
附件 3
丧仪吹奏曲目指导导则
一、哀乐
二、葬礼进行曲
三、哀思
四、送别
五、父亲母亲
六、葬礼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委文明办、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室 2020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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