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2-00041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2〕4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3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可利用余弃砂石料有偿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5-14 15:3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可利用余弃砂石料有偿处置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4月14日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惠安县可利用余弃砂石料有偿处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县域范围内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纳入统一收储管理,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涉及的砂石料。具体范围包括:

      (一)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

      (二)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

      (三)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完工后余下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

      (四)废弃矿山残留的余弃砂石料和修复工程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

      (五)各类陆上、海上生态修复治理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

      (六)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海砂等砂石资源。

      二、惠安城建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为我县指定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收储企业(以下简称“收储企业”),负责我县境内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的收储工作。收储方式按照砂石堆放地点不同,分为就地堆放收储和异地集中堆放收储。就地堆放收储形式适宜砂石量大、不宜远距离运输的项目。

      三、对于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有可能产生可利用砂石料资源的,业主单位在编制其施工(平整、治理)方案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同时编制可利用砂石料资源量估算章节或者单独编制可利用砂石资源储量报告,土地平整方案及可利用砂石资源储量报告经报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复。其中涉及可利用砂石料资源自用的,业主单位应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可利用砂石资源自用书面承诺书并提供自用依据。其自用范围仅限于本项目挡土墙、围墙和截排水沟砌筑、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

      四、对不宜(项目扣除自用剩余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量少于5万立方米)统一收储的,其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可由业主单位有偿处置,参照矿产资源出让收益评估价与福建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砂石资源处置价格后,由业主单位直接缴入国库。项目扣除自用剩余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由收储企业统一收储后,根据实际收储量,按照福建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砂石资源处置价格,由收储企业直接缴入国库。收储企业需对可利用余弃砂石料自主加工后进行处置,评估价超过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县收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应配合收储企业开展收储工作,县监察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对项目(工程)范围内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严禁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非法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项目(工程)除回填使用等自求平衡外富余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由收储企业接管,统一堆放、加工、运输、处置。

      六、涉及建设用地平整的,在土地出让前,应结合相关规划,由属地镇(工业园区)编制《土地平整方案》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平整方案》应明确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管理要求和接管时限等内容。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平整方案》应与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发布。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作出划拨决定书前,用地单位应书面承诺同意执行《土地平整方案》。

      七、涉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包括河道清淤疏浚)等项目(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须交收储企业统一管理,并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收储企业签订可利用余弃砂石料接管协议。

      八、收储企业应做好收储场地砂石资源的管理、生产加工及现场安全工作,保持作业场地环境卫生,符合环保要求。主动落实渣土源头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县道安、治超、渣土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做好渣土源头管理工作。

      九、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监管主体;交通、水利等工程涉及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主体。监管主体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涉矿项目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使用、运输等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将可利用余弃砂石料运出本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要立即制止,并通知收储企业。

      涉及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开采的期限根据开采量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年。

      十、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打击非法盗采海砂等专项行动,联合各镇(工业园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我县砂石开发利用秩序。

      十一、出现下列行为的,视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一是在批准占地范围(控制高程)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的;二是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私自销售获利的;三是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四是通过虚报、谎报增加砂石料自用量的,并将砂石料用于自用范围以外或私自销售获利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处置方案,可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另行实施。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前,项目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的,按原批复意见实施。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十四、本通知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