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5-00114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3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发展,促进我县第三产业繁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奖励措施:
一、培育限上商贸市场主体
(一)扶持载体建设。对新增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含电商企业)、住宿、餐饮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2万元,零售(含电商企业)、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每家奖励6万元;对月度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家再增加奖励资金3万元;同一个市场主体纳统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纳统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产销分离。鼓励我县企业进行产销(主辅)分离,对分离当年度原企业产值(或销售、营业额)增速不低于当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分离后的新增销售企业入库纳统且年销售(或营业)额达到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实行分离后的新增销售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营业收入分别首超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增量部分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自办订货会。对事先报备县工信商务局的商贸企业在我县举办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我县参照星级饭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客商达100人以上的组团,按住宿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家品牌企业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每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鼓励参加国内重点展会。鼓励我县商贸企业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展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5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且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每年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鼓励组团参加专业展会。鼓励组织我县企业抱团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展会活动,为企业参加国内展会拓市场、抢订单做好服务。对事先报备县工信商务局的,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抱团赴国内(泉州域外)知名展会开拓市场的行业协会或商贸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装修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场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享受上级政策补助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已参与该条组团参加专业展会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第五条鼓励参加国内重点展会补助)。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助力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国有企业激活闲置资产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提供商贸企业承租商务办公楼宇、商场、住宅及其配套资产、保税仓储用房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城建集团、文旅集团、交发集团
(八)支持“闽菜馆”“老字号”企业发展。对获得“闽菜馆”“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促进首发经济发展
(九)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县开设首店,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县开业的第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门店,持续合法经营满1年,业绩稳定且具有良好成长性,被认定为惠安县首店的给予最高6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泉州市首店的给予最高12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福建省首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县举办有影响力的首发、首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活动举办费用的50%给予补助,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2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福建省首发、首秀活动,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十一)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引导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对经认定符合员工制条件且员工人数30人以上50 人(含)以下的家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1人以上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
(十二)鼓励开展重点促消费活动。对事先报备县工信商务局的,商贸企业在我县举办各类夜间消费、汽车促销、购物节和美食节等大型综合促消费活动,原则上,单场活动摊位数(9平方米标准摊位)应不少于20个(含);非标准摊位的,活动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给予组织单位举办费用总额50%的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个主体限申报一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旅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支持“菜篮子”专项发展
(十三)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对于省、市、县级“菜篮子”基地升级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相关项目已申报市级菜篮子不予重复补助,已连续三年获得市、县级“菜篮子”扶持资金的基地,不适用当年度支持菜篮子基地升级改造项目,相关账目往来仅限对公账号。
1.畜禽(生猪、蛋禽、肉禽和肉牛肉羊)养殖基地改造项目:建设改造畜禽养殖舍、养殖设备等基础设施;购建疫病防疫、废弃物处理、环保设施等设备;建设改造基地内部道路、输变电设备、质量检测设施、加工预冷储存设施等基地配套设施。
2.蔬菜种植基地改造项目:铺设灌排设施、建设沟渠工程、驳坎加固等;建设改造基地内部道路、输变电设备、质量检测设施、加工预冷储存设施等基地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支持农贸市场新建、升级改造,事先报备县工信商务局,完善市场内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1.0 版)、数字化建设规范(2.0 版)、综合业态建设规范(3.0 版)改造提升项目,以及集贸市场改造建设,经验收合格,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已获得上级相关资金补助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十五)发展电商产业基地。对于电商产业基地(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的(单家企业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5万元;若入驻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家叠加奖励,该条款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15间,服务合作我县10家以上电商企业,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万元;若服务合作电商企业实现当年度入库纳统,再给予运营主体0.5万元/家叠加奖励,该条款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七)减轻企业物流成本。对年度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且年度物流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其年度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创新商贸人才保障机制
(十八)健全商贸人才招引机制。对引进商贸领域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对象被认定为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优化商贸人才服务保障,鼓励龙头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被认定为省市级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工作经费、购房补助、子女入学等福利,相关待遇落实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人社局
九、附则
(一)本措施中的“以上、低于、超过”等均含本数。
(二)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所有项目可支持总金额,确定最终扶持比例,若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超过本专项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时,实际兑现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条件以县工信商务局和财政局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三)该文件奖补政策与我县已出台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内单家企业符合多项条款的,同类条款取最高金额予以奖励;企业已并入集团统计、享受其它奖励政策的,不单独享受奖励补助;获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不受商贸流通企业的限制;各项条款不影响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上级政策文件如有规定不叠加(重复)享受各级政策奖励的,以上级政策要求为准。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涉黑涉恶等情况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财政局按职能配合。
(六)本措施自2025年11月13日起开始施行,2025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可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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