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200-2020-00064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0〕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8
惠政告〔2020〕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渔业生产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渔业船舶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对责任人可予以行政拘留,并可强制停航停业。渔船经营者或者船长在渔船航行或者生产作业期间,拒不服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指令要求的,罚款2万元以及依法暂扣或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对责任人可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三、渔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责任人可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没收渔具和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进行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船员证书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
六、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七、对“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依据《国函[1994]111号》
八、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的,可处罚款,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二十条
九、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限期申报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未经批准,擅自更新、改装渔业船舶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设备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一、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燃油补贴;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依据《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十二、拒绝、阻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