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1200-2025-00128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5〕28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1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15:1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现将新修订的《惠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22年10月9日印发的《惠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政办〔2022〕28号)同时废止。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5

      2.1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5

      2.2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6

      2.3专家库.........................................6

      3灾害救助准备.........................................7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灾情信息报告...................................8

      4.2灾情信息发布..................................10

      5县级应急响应........................................10

      5.1Ⅳ级响应......................................11

      5.2Ⅲ级响应......................................13

      5.3Ⅱ级响应......................................16

      5.4Ⅰ级响应......................................20

      5.5启动条件调整..................................25

      5.6响应联动.....................................25

      5.7响应终止.....................................26

      6灾后救助............................................26

      6.1过渡期生活救助................................26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7

      6.3冬春救助......................................29

      7保障措施............................................30

      7.1基金保障......................................30

      7.2物资保障......................................31

      7.3通信和信息保障................................32

      7.4装备和设施保障................................33

      7.5人力资源保障..................................33

      7.6社会动员保障..................................34

      7.7科技保障......................................35

      7.8宣传和培训....................................36

      8附则................................................37

      8.1术语解释......................................3 7

      8.2奖励与追责....................................39

      8.3预案管理......................................39

      8.4参照情形......................................40

      8.5预案生效时间..................................4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进一步规范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恢复等全周期救灾救助工作,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和灾害防御方案的研究审议和制定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国际交流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灾损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牵头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开展灾害动态趋势科学研判,实施救灾资源需求精准评估,形成灾情应对科学决策依据;

      (2)协调解决重大灾害救助事项,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有关成员单位与受灾地区建立高效沟通机制;

      (3)实时调度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4)依规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督导落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市、县四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库

      县本级设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对县级应急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资源、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要及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动态监测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开展灾害损失动态预判评估,及时优化应对处置措施。

      (3)通知县发改局和相关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预先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实地掌握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各项准备工作。

      (5)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进展,对重大事项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

      (6)协调县气象、水利、资源、农业农村、地震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镇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灾情信息报告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严防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等问题发生。

      4.1.2 灾情信息初报。灾害损失发生后,村(社区)一般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镇里,各镇一般应在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镇报表后,应当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泉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灾害损失发生后30分钟内,同时上报县政府(0595-87382410)、泉州市政府(0595-22282150)、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0591—87521854、传真0591—87548643)和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010—83933200、83933123)、国家减灾中心(010—52829999),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应急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情发生、发展期间,至少每24小时通过灾情系统续报一次,直至灾情稳定,上报灾情核报。接到应急管理部或省应急管理厅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1.4 灾情信息核报。各镇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泉州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通报。

      4.1.5 县应急管理部门需牵头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对接公安、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金融监管等部门,对伤亡灾害事件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及跨区域、跨部门会商;如数据或定性存在分歧,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并形成报告,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镇、县应急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逐级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逐级续报一次灾情,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逐级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开展灾情核定并逐级上报。

      4.1.7 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实事求是、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围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会议,通报灾情动态,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统一口径。灾情损失等关键信息须第一时间通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应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公开的原则,发布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受灾镇应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做好协同配合,做好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 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50间或1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响应,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减灾科。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重灾村(社区)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派工作组前往受灾镇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协同市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镇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发改局(粮储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或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受灾镇,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镇等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合力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9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2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依程序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重灾村(社区)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指导开展救灾。派出由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市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镇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和灾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中央、省级或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镇;县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发改局(粮储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财政局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或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镇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受灾镇,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开展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等活动。受灾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款物捐赠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有关部门和受灾镇等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受灾镇政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合力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4.5万人以上、9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主持或委托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重灾村(社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对指导支持的受灾镇减灾救灾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2)指导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或指定的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镇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市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镇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报送相关情况。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发改局(粮储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镇。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县财政局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或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受灾镇,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镇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开展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等活动,受灾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款物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统筹指导各级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惠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合力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成员单位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全县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全县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

      (3)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全县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9万人以上。

      (二)市防减救灾委员会或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按程序以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请求针对我县灾情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或委托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镇、重灾村(社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围绕灾情发展和救灾形势进行研判,研究部署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对指导支持的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重大事项同步上报市防减救灾委。

      (2)指导开展救灾。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由县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前往受灾镇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并协同市级工作组开展救灾任务。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或县应急局也可先行派出工作组,前往受灾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各镇、县应急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完善灾情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受灾地区需求。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报送相关情况。必要时,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可组织专家针对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进行实时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申请报告和受灾情况,启动响应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发改局(粮储局)向受灾镇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发改局(粮储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下拨相关领域的救灾救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下拨后,县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受灾镇。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输和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或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受灾镇政府运输、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镇合理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的服务与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前往受灾镇,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组织指导做好城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并负责做好灾后市政道路、管网抢通及临时照明设置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工信商务局依照职责指导开展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指导辖区内灾区公路设施修复;县工信商务局指导灾区通信工程修复。厦门工务段、厦门供电段、龙岩工务段、漳州车务段等铁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灾区铁路设施修复。

      (9)提供技术支撑。县科技局组织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惠安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指导督促受灾镇政府开展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工信商务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救助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的救灾资源支持,统一接收、统筹管理、科学分配国家、省级、市级救灾捐赠款物,并联合县民政局按县政府部署要求精准分配;同时强化与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协同联动,构建多维度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款物募捐、发放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各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统筹指导各级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惠安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对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局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县级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相关信息。

      (13)合力开展救灾。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报告工作情况。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部门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救助能力较弱地区,或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可适当降低相关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

      5.6 响应联动

      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立即依程序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县级防台风、防暴雨、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各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和县应急局要及时向相关镇通报,相关镇若尚未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迅速启动,并加强联合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针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应指导受灾镇全面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准确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并统计生活类救助物资需求情况。

      6.1.3 县财政局、应急局依据受灾镇提交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数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政府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的核定与资金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的基本生活需求。

      6.1.4 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

      6.1.5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受灾镇政府承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属地管理责任和实施主体责任,成立灾后重建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

      6.2.2 受灾镇政府按照上级统筹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查农房倒损等情况,建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档案管理制度,从“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等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档。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泥石流沟口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重建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

      6.2.4 针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组织受灾镇开展倒损住房核定工作,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住建、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共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恢复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个人自筹及政策扶持等多渠道筹措,鼓励采取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等方式推进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农村住房保险等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健全市场化恢复重建资金筹集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6.2.6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对象的数量,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拟定资金分配建议,经报后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于市对我县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财政局、应急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7 镇政府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各镇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2.8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灾后住房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9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镇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指导。县应急局、财政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冬春救助人员和需求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广泛动员宣传,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及时将因灾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底数和资金、物资需求,确保应救尽救。

      6.3.2 各镇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全面统计并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准确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工作方案,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县应急局备案。

      6.3.3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应急局每年10月上旬开展全县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重点加强工作督导,对各镇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和需求进行汇总、评估、审核,并会同镇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4 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镇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主动对接市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冬春救助资金,制定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必要时,县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粮储局)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在统筹分析相关部门灾情预测及上年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基础上,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支持各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保障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7.1.3 县政府和各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镇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县、镇两级政府参照中央、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动态评估本行政区域风险形势,中风险及以上地区应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所需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中风险以下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可视情调减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所需物资或按较低响应等级储备。 同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灾害规律和 特点,以及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明确各级调拨权限与流程,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调拨指令迅速传达、执行到位。强化应急物资调拨部门、储备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工作协同,提高调运效率,强化紧急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鼓励各镇加大应急物资前置力度,根据风险等级、趋势研判和道路情况等,提前将应急物资前置到重点地区。原则上,除少数边远地区及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确保首批应急物资镇级4小时、县级6小时内运抵灾区;用于防汛抢险的砂、石料、编织袋等物资应最短时间运抵现场。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工信商务局健全我县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负责对接本地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建立应急通信资源调度台账,确保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恢复核心区域通信,提升受灾地区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强化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辖区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特征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资源、构建集约化、 多功能型应急避难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同时,要切实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和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确保安置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商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机构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 相对稳定的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要求及省应急厅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建立县、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岗位AB角制度,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齐备,紧急状态下不空岗。其中,行政村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自然村灾害信息员由村民从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中推选50周岁以下有一定群众基础的热心村民担任,由村委会负责日常领导和管理。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并依托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国家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平台,加强我县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设,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灾害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强化对先进应急装备的技术跟踪与研究,推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同时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为救灾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7.7.4 学习和应用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政务微信、电视新闻、报纸、LED屏等多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各种宣传教育活动。要顺应数字时代发展,强化科技赋能,推进智慧科普,拓展科普传播渠道,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推送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加科普宣传教育的趣味性、体验性,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

      7.8.2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 “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家庭,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3 积极推动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通过示范创建积极推进县域系统规范地加强灾害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辐射带动全面提升全县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4 组织开展对各镇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抓紧抓实基层培训,突出灾害信息员、护林员、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员、社区网格员、社会应急志愿服务队伍等基层重点培训对象,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强化灾害信息报送、隐患辨识、避险转移等实务培训,提高灾害早排查、早预警、早行动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水倒灌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1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2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3 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8.1.4 受灾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伤亡失踪、房屋倒损、财产损失、转移安置、需生活救助,以及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者影响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1.5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8.1.6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8.1.7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 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8.1.8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②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③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④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⑤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

      8.2 奖励与追责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按规定推荐参评上级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经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预案执行阶段,县应急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实际应对情况,动态组织召开多部门会商会议并邀请专家开展全链条复盘评估,同步建立预案动态修订机制,根据灾害救助实战需求及时优化完善预案体系。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局备案。县应急局加强对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动态完善预案内容。

      8.3.4 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协调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应急和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决定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