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3000-2020-00084
- 备注/文号:惠政告〔2020〕3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31
惠政告〔2020〕31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为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和有关海域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闽海渔〔2020〕53号)和《关于开展“封港清查”全面查处大中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20〕5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取缔对象:用于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包括:(1)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修造、购置用于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2)套用渔业船舶证书、用于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克隆船”;(3)船上有捕捞设施或渔具渔网的“三无”船舶。此次重点打击船长12米及以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涉渔“三无”船舶。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开展“封港清查”,对查获的12米及以上涉渔“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三、2015年我县登记上报的涉渔“三无”船舶仍未拆解的,请相关船主于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或镇政府上交拆解,逾期未上交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予以没收、拆解、处置,并不予补助。
四、全县所有涉渔“三无”船舶船主要积极配合做好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