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5-00098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5〕74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5
根据2025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惠委发〔2025〕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镇赋权有关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升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决定对《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惠安县第一批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的通知》(惠政办规〔2022〕3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螺城镇、崇武镇赋权清单的通知》(惠政办〔2023〕15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政府承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惠政办〔2023〕36号)和《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镇人民政府承接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惠政文〔2023〕69号)中部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崇武镇收回行政执法赋权事项48项(含子项),螺城镇收回行政执法赋权事项33项,其他镇收回行政执法赋权事项29项(详见附件)。收回的赋权事项,交由县直承接部门实施,各镇人民政府不再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此次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同步调整相关清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因事项调整出现监管真空。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导致各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惠安县调整赋予各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
惠安县调整赋予各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一、继续赋予各镇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1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2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3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4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5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6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7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8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9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0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1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2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3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4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5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1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7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19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20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房管/园林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2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2022年 |
惠政办规 〔2022〕3号 |
各镇 |
|
2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螺城镇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2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以及违规从业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螺城镇 |
|
24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5个子项) |
1.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崇武镇 |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
4.占用补缺或者修复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24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5个子项) |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崇武镇 |
7.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
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
||||||||
9.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
1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
11.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24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5个子项) |
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五十条 5.《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崇武镇 |
13.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
14.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废渣、废液的处罚 |
||||||||
15.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25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7个子项) |
1.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2023年 |
惠政办 〔2023〕15号 |
崇武镇 |
2.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的处罚 |
||||||||
3.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
4.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
||||||||
5.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
6.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
7.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26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27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2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29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3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31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32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3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号 |
各镇 |
|
34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35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36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赋权日期 |
文书文号 |
赋权对象 |
|
37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38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39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4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41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4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43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44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镇 |
|
二、赋权收回事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1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2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1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4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6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19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2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4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2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7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1.《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第四十六条2.《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水利局 |
|
28 |
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含3个子项:1.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2.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3.在禁采期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水利局 |
|
2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30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
31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
32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
3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34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1个子项) |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崇武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8.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9.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1.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赋权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承接部门 |
|
35 |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4个子项) |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崇武镇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2025年 |
惠委发 〔2025〕3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