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800-2025-00127
- 备注/文号:惠政文〔2025〕121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5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各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惠政文〔2025〕74号)中部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收回镇部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其中,收回崇武镇行政执法赋权事项28项(含子项),螺城镇7项,其他镇5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二)明确事项承接主体。本次收回的行政执法赋权事项,统一交由县直对应主管部门承接实施,相关镇人民政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行使上述事项的行政执法权。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衔接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事项调整工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衔接方案,确保事项移交、职权行使无缝对接,杜绝出现执法空档。
(二)完善配套机制。县直承接部门要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健全执法流程、裁量标准等配套制度;各镇要配合做好执法数据移交、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持续强化日常监管责任。
(三)严格依法履职。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导致镇人民政府行政职权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要及时对标调整,严格依照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规。
附件:惠安县收回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清单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惠安县收回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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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权限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赋权 对象 |
收回日期 |
文书文号 |
收回后 承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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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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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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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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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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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崇武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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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以及违规从业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螺城镇 崇武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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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4个子项) |
1.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五十条 5.《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崇武镇 崇武镇 |
2025年12月25日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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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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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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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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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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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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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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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4个子项) |
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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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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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含14个子项) |
1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五十条 5.《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崇武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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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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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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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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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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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法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7个子项) |
1.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的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8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崇武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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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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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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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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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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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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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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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各镇 |
2025年12月25日 |
惠政文〔2025〕121号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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