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时间:2009-08-06 16:06

    惠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形式:

    由制作或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或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公共查阅点或其他方便公众的形式予以公开。

    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级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县纪检、监察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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