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时间:2012-10-13 16:29

    惠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各镇、县直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31日前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含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各1份)。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惠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镇、县直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惠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 11 1231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况:

    本年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的概况。除常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外,还应包括现阶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该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型政府信息的数量分布、重要政府信息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概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内容概况;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受理答复情况。包括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费情况和减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行政机关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和成效;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和成效;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公民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附表:

    附表格式: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年度

    历年累计

    主动公开文件数

     

     

      其中:1.政府网站公开数

     

     

         2.政府公报公开数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网上申请数

     

     

         3.信函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数

     

     

         4.其他类型答复数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其主管行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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