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09-30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惠崇政〔2023〕2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3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武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机关各相关部门:
《崇武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已经镇党委扩大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崇武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日
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惠政办〔2020〕1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崇武镇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崇武镇政府及下属国有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的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是指由崇武镇政府或下属国有企业控制、纳入镇政府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四)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4.坚持实物管理与工作分工相结合。
(五)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部门——责任部门”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1.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全部镇政府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财政所、党政办研究制定镇政府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加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3)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4)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分管部门(党政办、财政所)负责对镇政府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镇政府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加强镇政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核或审批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3)跟踪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分管责任内的单位、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以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分解表为依据)。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及分管责任内的单位、企业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办理本部门及分管责任内的单位、企业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督促分管责任内的单位、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接受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分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资产配置
(六)国有资产配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七)镇政府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部门、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4.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八)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部门、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九)镇政府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政府预算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十)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十一)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十二)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加大对所属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1.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3.长期闲置的资产。
4.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的资产。
5.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十三)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十四)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资产使用
(十五)国有资产使用是指镇政府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国有资产担保等行为。
(十六)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十七)各责任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各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九)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镇政府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整体或部分闲置(包括时间差上的闲置)的资产经合规的程序出租,并收取相关收益。国有资产出租程序应严格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16〕179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各责任部门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十三)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四、资产处置
(二十四)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镇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五)镇政府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7.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十六)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二十七)国有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1),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所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十八)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报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处置,需报经县财政局审批的按程序报送审批后处置。
(二十九)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三十)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三十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镇财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二)镇政府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出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2.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行政事业单位。
3.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4.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三十四)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需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五)镇政府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镇党委、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六、资产巡查管理
(三十六)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加强产权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督促各责任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镇资产管理等事项,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登记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对资产清查、盘点。
(三十七)国有资产日常巡检工作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国有资产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各责任部门每月巡检一次,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每两个月巡检一次;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在巡检前通知承租方(承借方)配合巡检。对已托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受托管单位每月巡检一次,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每两个月巡检一次;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月巡检一次,镇资产管理小组每季度巡检一次。
(三十八)国有资产日常巡检的重点内容包括:
1.检查空闲国有资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空闲资产的行为;
2.检查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的行为;检查经营性房屋、店面、厂房、土地等国有资产是否有转租、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3.检查房屋、店面、厂房等国有资产的安全隐患,包括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检查;定期督促房屋、店面、厂房等国有资产承租方(承借方)和物业管理方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如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清查:
(1)资产管理小组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需与继任者做好资产交接;
(2)因资产使用人员变动,需办理资产交接;
(3)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事故(如不可抗力因素或人为恶意损坏等情况);
(4)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如有发现资产侵占、损坏等情况,各责任部门应及时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并报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镇党委、政府。
5.对日常巡检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般的问题和隐患由各责任部门及时上报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各责任部门负责整改落实。
(2)重大的问题和隐患由各责任部门及时上报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并由镇固定资产小组拟定初步处理意见上报镇党委、政府,并根据镇党委、政府处理意见组织各责任部门负责整改落实。
6.对已托管的资产,受托管的单位要加强巡查监管,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托管资产不得私自出售,如遇重大招商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九)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及各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十)镇纪委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四十一)镇政府及下属国有企业,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镇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崇武镇政府闲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1
崇武镇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资产大类:
单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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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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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 |
项 目 |
原值 |
评估(鉴定)价值 |
确认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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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 |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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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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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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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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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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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资产分类名称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平方米、 台等) |
数量 |
竣工(购入) 日 期 |
资产价值(元) |
处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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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
已提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评估(鉴定)价值 |
确认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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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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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责任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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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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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审核意见 |
财政所审核意见 |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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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签批人: 年 月 日 (盖章) |
附件2
崇武镇政府闲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土地房屋建筑类)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座落地址 |
账面原值 |
房屋产权 证号 |
土地使用 证号 |
拟租借面积 (平方米) |
拟租借期限 (年) |
市场咨询价 (年) |
单位拟定价 (年) |
限制用途 |
单位定价 (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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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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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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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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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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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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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申请人(申请原因) |
申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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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
负 责 人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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