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02-01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螺政{2021}9号
- 发布机构:螺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5
螺政〔2021〕 9 号
螺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螺阳镇规范农
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扎实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20〕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螺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为主动公开) 螺阳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螺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申报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省、市、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特制定《螺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基本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使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各类建筑控制区(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高压线两侧安全距离)建设住宅。
(二)规划引领原则。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以规划为指导,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国家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规划或无相关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选址原则上在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合理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规范审批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要在“规划管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窗口受理、部门联审、镇级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批。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移位建设宅基地。
(四)坚持禁令原则。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公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拆旧建新”原则。严格落实“拆旧建新”制度,农村村民经批准的新住房建设完成后,要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村集体,对于地面房屋有使用价值(含历史建筑)有偿作价后收回村集体,没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在三个月内予以自行拆除旧房,逾期不拆除的,将由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同时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法定审批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一站式服务。
二、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书并领取预审表,根据表内信息填写完整,由村委会、驻村干部、工作片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同意后再领取相关申报材料、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申请。
所需资料:
1.户主身份证及户主所在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证书。(如果遗失,到国土局档案室复印档案挂失后,上交翻阅查档的复印件和挂失的报纸期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惠安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交申请应当载明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相关申请要件)
5.惠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房屋或宅基地四至照片。
(二)村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内容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三层)和面积等,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讨论后将申请材料在本组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需提供以下资料交村委会审查。
1.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2.公示影像资料近景、远景照片。
(三)村委审查上报。
1.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村民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信息内容是否属实。
2.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拟建房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4.外观风貌、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相邻界址是否有纠纷,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力人的意见等。
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必须写清楚符合镇村土地规划、四至界畔清楚无纠纷,同意上报审批),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审批窗口。
(四)镇联审联办。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实地勘查并签署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批工作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对应位置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以及界址点坐标数据(统一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是否涉及农用地、是否涉及生态林、是否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是否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等;镇村镇建设部门审查内容包括建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要求,是否依村镇房屋建设图集等。
(五)镇政府审批。镇政府每月集中一次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部门联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一并发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宅基地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村民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规范档案。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土地协管员建立督查、巡查制度,并于每月25日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建房用地管理
(一)用地踏勘。镇政府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及时实地审查、到场核查。对符合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拟用地符合规划的,填写现场丈量记录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勘明用地位置,现场拍照,并签署意见。
(二)开工放样。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综合执法部门与驻村干部、土地协管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房位置、建房规划、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并现场拍照,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三)巡查监管。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严格落实镇村两级网格化巡查监管管理体系,加强日常巡查,从施工放样开始到建设封顶实行全过程监管,防止出现移位、超层超高或扩建,发现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行为的应立即向镇治违办报告并及时制止、通知整改。
(四)施工安全。村级协管员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建房农户与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签订房屋拆除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农户住宅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接施工,签订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引导建房农户购买建房险。农户住宅建设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鼓励村民在政府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五)竣工验收。镇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并提出竣工申请后,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和村委会进行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住房,并签署意见,出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未通过验收的,由镇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六)确权登记。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农户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不动产登记。
四、职责落实
(一)驻村干部及村委会:驻村干部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程序管理,村级土地协管员负责审核村民上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村委会是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做好农户建房申请审议等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劝阻、上报,村委会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进一步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的充分利用,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村镇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组织镇挂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培训工作等。
(五)治违办:负责辖区内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六)镇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依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实务。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文简称《规划许可证》)、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阶段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村支部书记对辖区范围内的建房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不按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等。村主任为本村建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务必做到及时发现情况及时管理制止,及时上报到镇。
(二)严格全程管理。镇村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宅基地申请实地审查、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施工关键节点巡查、住宅建成后实地核查验收)和“四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三)强化检查督导。镇综合执法队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全镇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建设,由综合执法队、涉及村负责整改到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螺阳镇党政办 2021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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