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10-0100-2022-00017
    • 发布机构:山霞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4
    【办事指南】山霞镇社会救助服务办理指南
    时间:2022-12-14 18:05

    【办事指南】山霞镇社会救助服务办理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

    3.《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

    5.《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

    6.《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3号)

    7.《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二)办理条件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本镇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人每月900元,实行差额补助。

    (四)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系统核查-入户调查-初审公示-公示结果反馈-审核确认。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夏季8:30—12:00,1500-1800)

    (七)办理地点

    山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八)咨询电话

    0595-87606062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

    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9]34号)

    5.《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集中供养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闽民救[2020]70号)

     6.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 [2021]127号)

    (二)保障对象

    具有山霞镇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承办机构

    山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

    (五)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居民

    (六)申报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系统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公示-报送审核确认机关-审核确认

    (八)收费依据及供养标准

    1.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免费

    2.分散供养:在家

    全自理:基本生活费1170元,照料护理费196元

    半护理:基本生活费1170元,照料护理费490元

    (九)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夏季8:30—12:00,1500-1800)

    (十)办理地点

    山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十一)咨询电话

    0595-87606062

     

     

     

    三、临时救助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

    3.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

    4.《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

    5. 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闽民救[2020]67号)

    (二)对象范围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居民。

    (四)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表;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员无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

    审批权限额度内: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救助

    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申请-受理-入户调查-上报县民政局-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审批权限额度内:

    申请-受理-系统核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不核查)-入户调查-公示--审核确认-救助

    超出审批权限额度:

    申请-受理-系统核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可不核查)-入户调查-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救助

    (六)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我镇最高权限额度3000元,超过3000元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七)承办机构

    山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夏季8:30—12:00,1500-1800)

    (九)办理地点

    山霞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十)咨询电话

    0595-87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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