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16-0100-2020-00005
- 发布机构:辋川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1
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做好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孤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我镇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现将2021年我镇农村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保障标准调整
(一)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惠安县民政局 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惠民〔2020〕62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10月1日起我镇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月人均775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1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210元。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72元,半自理每人每月43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688元;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206元,半自理每人每月51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26元。
孤儿救助供养标准为机构内孤儿每人每月18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
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所有救助对象实施分类保障,按不同类别确定保障标准。对已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的对象,实行分档、分类管理。
(一)实施分类保障。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家庭人均收入及其他情况,合理确定并实施补差。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采取“单人户”的形式纳入低保。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应充分考虑其义务人应负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特困人员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档。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加强动态管理。镇民政办要加强管理,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建立完善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金额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其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对保障对象和新增申请对象采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共同推进的方式进行。对已完成年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可直接进行民主评议;对尚未完成年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可先进行民主评议再结合核对结果进行删减、增补;对核查后仍确定为保障对象或新增对象的,由村主干、驻村干部、挂村领导核实后签字确认,上报镇民政办存档。
(三)规范低收入认定工作。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依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程序执行。各村要对已认定低收入家庭实行建档管理,及时录入认定时间、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等相关台账信息,以备核查、统计。
三、优化审批程序,实行核对先行
农村低保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泉民保〔2017〕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农村低保申请原则上实行年底集中受理、审核、审批制度。
(一)申请。申请对象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完整有效的《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在确认审核材料完整无误后,村委会上报到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上传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平台核对。
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并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各级经办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分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及救助申请受理。其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以救助申请对象按要求提交《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时起计算,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核对程序;救助申请受理以核对报告反馈之日起计算,救助申请受理后,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审核程序。
除孤儿类对象外,所有供养、保障对象均须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年度审核。
(三)审核。审核程序启动后,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对其进行协查,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公示反馈等方式,有针对性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镇驻村
干部、挂村领导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对所包村低保初审负总责。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评议结果经镇驻村干部、挂村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公示。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根据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进行随机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实行全部入户调查,并根据材料审核、入户抽查情况和公示反馈信息,作出相应处理。
(五)公示。实行二次公示制度。一是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前,于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及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包括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申报收入、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二是县民政部门审批前,由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自然村(组)将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张榜公示,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如接到异议的,经核实后重新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安排部署。低保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各村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把工作做细做实,让群众满意。
(二)要把握工作时限。请各村把握好工作时限,确保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保障人员补差水平核定上报工作。
(三)要加强部门间配合。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2021年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属于上述对象及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要在审批表或明细表注明,并按要求单列进行管理,由镇司法所、民政办、农保办、计生办、残联、合医办予以建档,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要做好建档及信息录入。在严格做好各个审核、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格式范本做好低保档案的建立,做到一户一档。同时认真按照低保信息系统的录入要求进行低保信息填写上报,对于退回的信息要及时核实变更,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五)要加强低保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各村在审核在册低保对象和新增申请对象时,要不断完善基础数据,根据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变更。同时对低保对象在校学生的人员教育信息,要及时增补,便于精准救助工作的开展。
辋川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