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915-0100-2021-00002
    • 备注/文号:惠岞政〔2021〕21号
    • 发布机构:小岞镇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9
    小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岞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09:56

     

     

     

     

     

     

    政〔2021〕21号

     

     

    小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岞镇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20〕60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现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民政府

    2021年619

     

     

     

     

     

     

     

     

     

     

     

     

     

    小岞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省、市、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特制定《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基本原则

    (一)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严格限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二)规划引领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国家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无相关规划,选址原则上在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三)规范审批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在“规划管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窗口受理、部门联审、镇级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批。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法定审批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一站式服务。

    二、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农户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领取预审表,根据表内信息填写完整,由村委会、驻村干部、挂村领导,镇挂片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同意后再领取相关申报材料、表格,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申请。

    所需资料:

    1.户主身份证及户主所在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证书(如果遗失,到国土局档案室复印档案挂失后,上交翻阅的复印件和挂失的报纸期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惠安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交申请应当载明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相关申请要件)

    5.惠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内容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讨论后将申请材料在本组公示栏或本村公众号、镇政府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需向村提供的资料:

    1.农户申请

    2.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3.公示影像资料近景、远景打印在一张纸上面上交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三)村委审查上报。

    1.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村民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信息内容是否属实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3.拟建房用地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4.外观风貌、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相邻界址是否有纠纷,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力人的意见等。

    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必须写清楚符合镇村土地规划、四至界畔清楚无纠纷,同意上报审批),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后报送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宅基地审批窗口。

    镇联审联办。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实地勘测和测绘并签署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批工作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对应位置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以及界址点坐标数据(统一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是否涉及农用地等;镇村镇建设部门审查内容包括建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要求等。

    (五)镇政府审批。镇政府每月30日集中一次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将部门联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时一并发放《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展施工建设,逾期不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六)规范档案。镇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做好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指导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建立督查、巡查制度,并于每月25日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建房用地管理

    (一)用地踏勘。镇政府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及时实地审查、到场核查。对符合农户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拟用地符合规划的,填写现场丈量记录并绘制用地红线图,经参加丈量人签名确认用地四至、尺寸及面积,勘明用地位置,现场拍照,并签署意见。

    (二)开工放样。申请人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后,可向镇政府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及时组织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实地丈量宅基地,明确建房位置、建房规划、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并现场拍照,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三)安全施工。施工期间,要确保施工安全,进行挂牌公示,接受监督巡查。村镇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队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级协管员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指导建房农户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同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引导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村民在政府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四)竣工验收。镇政府在农户建房完工并提出竣工申请后,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镇建设部门和村委会进行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住房,并签署意见,出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五)确权登记。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农户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不动产登记。

    四、职责落实

    1.驻村工作组及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程序管理,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审核农户上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村委会是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做好农户建房申请审议等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劝阻、上报,村委会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2.镇农业农村办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进一步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闲置宅基地、农房的充分利用,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3.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指导监督镇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4.镇村建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组织镇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培训工作等。

    5.治违办:负责辖区内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6.镇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农村住宅用地,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依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实务。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文简称《规划许可证》)、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阶段处理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和未批先建等问题,同时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村支部书记对辖区范围内的建房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不按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边申报边建等。村主任为本村建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务必做到及时发现情况及时管理制止,及时上报到镇。

    (二)严格全程管理。镇村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六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样和定桩定界到场、住宅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

    (三)强化检查督导。镇综合执法队及城管执法中队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全镇情况,发现一起违法违规建设,由综合执法队、涉及村负责整改到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