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和种粮大户手中,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惠安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意见》(农计财发〔2025〕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19〕1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现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相关信息于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网上的公开公示,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体系,扎实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流转相对连片种植粮食作物30亩以上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等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户还可享受叠加补助,叠加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登记数据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不补范围。对林地、草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1.省级下达我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460万元(闽财农指〔2025〕90号),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各镇核定的可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足部分从本级财政预算配套资金中列支。
2.种粮大户补贴。从上级转移支付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切块安排奖励:一是对2025年度规模种植水稻(指水田种植的水稻,包括早稻、晚稻)、旱稻、再生稻(指收割后的稻桩再生的水稻)、大棚水稻(指温室大棚内种植的水稻)等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季每亩给予补助430元,在此基础上旱稻每季每亩给予叠加补助50元。二是对2025年度规模种植甘薯面积达到30亩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季每亩给予补助230元。三是对2025年度规模种植大豆面积达到30亩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季每亩给予补助300元。四是对2025年度规模种植马铃薯和玉米面积达3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季每亩给予补助100元。
三、补贴发放程序
各镇要严格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附件1,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补贴面积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和经办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各镇(农场)。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补贴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村级登记时核实更新,避免因未及时减员、变更、注销等原因,出现补贴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账户等情况。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镇级审核。各镇(农场)要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补贴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要认真组织做好全镇补贴资金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与实际补贴面积、金额相一致,落实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制度;审核通过后,将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附件1)和各镇农民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2)经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农场)公章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附件3)一并报送。镇级审核原则上要求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全面确认各镇(农场)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总面积,按照可补资金总量会同财政局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在收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根据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县农业农村局,由其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各镇于6月15日前,根据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一卡通发放系统操作手册要求(附件4),做好资金发放申请,录入具体发放清单等一卡通发放工作。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在存款折摘要栏内注明“耕补”字样。按规定可获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种粮大户,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五)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填报项目资金等有关情况;各镇负责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数据导入模板录入工作,2026年开始,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增加“补贴面积”录入。
四、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局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补贴信息公开等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主体)开展实地核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拨付补贴资金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督促指导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兑付补贴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涉及千家万户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县政府负总责,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民补贴资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镇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角度、多渠道、多层面加大“闽政通”、“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的宣传力度,逐步推广到镇、到村、到人,方便群众使用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查询补贴的发放情况,引导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各环节监管。加强信访处理,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镇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应当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补贴对象、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有关信访案件,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健全档案管理。村(居)委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属地镇留档。各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以村为基本单位、做好档案管理,补贴面积公示纸质和图片资料应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经镇政府盖章、村(居)委会盖章、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后归档保管。并储存好各村(居)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政通APP
闽公网安备:35052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