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卢启兵与被申请人惠安县顺利劳务服务部因合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6〕10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惠安县顺利劳务服务部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启兵停工留薪期工资22620元;二、驳回申请人卢启兵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事项为:一、申请人卢启兵与被申请人惠安县顺利劳务服务部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惠安县顺利劳务服务部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启兵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0元等共计90345元;三、驳回申请人卢启兵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惠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407;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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