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部分人员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人员陈述申辩材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对在我县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予以撤销(详见附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电话:0595-87310823(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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