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10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应用推广实际,2026年拟建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1个,渔业科技主体3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遴选
惠安县域内水产养殖单位申请认定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申请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见附件3),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根据遴选评分标准,见附件4)、择优遴选,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遴选对象:申报主体在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从事苗种生产的主体还必须持有效地《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失信、无经营异常情况。
2.使用权要求:示范场所拥有自主产权或仍有较长承包期限(至申报截止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海上或滩涂养殖的需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陆基养殖企业必须持有《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的土地流转规范承包合同。
3.基础设施: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后续发展能力强,能开展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培训、展示观摩等条件。
4.养殖规模:陆基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1500m2以上,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其他水面面积10亩以上,池塘和稻田应集中连片。
5.质量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注册并按规范填报“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
(二)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任务
1.与基层水技推广机构、市级及以上涉渔科研院校(所)有效结合,明确挂钩水技推广人员,制定试验示范展示实施方案,做好技术手册和生产记录,做好项目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总结,对来访人员做好记录,建立工作档案,按时报送数据资料。
2.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技术示范协议,示范推广新技术(模式)2项以上或新产品(设施装备)1项以上或新品种1项以上。
3.带动10户以上渔民增产增收,邀请不少于10个养殖大户、渔业合作社以及小型养殖户参观学习;组织承接现场观摩、推介技术培训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者观摩培训50人次以上)。
4.示范场所负责人或技术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培训、现场观摩活动1次。
5.统一树立“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渔业科技示范场所”标牌。
6.示范主体注册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三)考核管理
申报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经遴选批复并实施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进行现场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按规定予以补助,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
(四)资金补助及使用方向
每个示范场所补助6万元。用于采购渔业科技试验示范所需的苗种、兽药、肥料、饲料等;用于开展技术集成试验示范、组织现场观摩交流活动;用于各示范场所的负责人及技术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培训、现场观摩等活动。
二、渔业科技主体遴选
惠安县域内水产养殖单位申请认定渔业科技主体,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渔业科技主体申请表》(见附件5),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遴选,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县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无失信、无经营异常情况,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年度养殖水产品药残抽检合格,养殖示范规模较大的水产养殖单位。
(二)渔业科技主体任务
1.开展县级渔业主推技术试验示范1项。
2.示范主体注册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
(三)考核管理
申报渔业科技主体经遴选批复并实施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进行现场考评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渔业科技主体按规定予以补助,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
(四)资金补助及使用方向
每个渔业科技主体按1000元予以补助。用于支持主体开展渔业主体技术的应用示范,主要包括购买示范推广所需的苗种、兽药、肥料、饲料等。
三、相关要求
申报主体向所在镇申报,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26年8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书需经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3日
(联系人:李国章 联系电话:0595-8736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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