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受理了王振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6年8月27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6〕312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拒收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决定如下:
江苏新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建博洋船舶工业有限公司50米*35米*5.5米驳船及2#、3#钢引桥和钢门架建造项目工程,王振基系江苏新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安排至该项目工程从事打磨工岗位。2026年1月21日16时许,王振基在项目工地2号船舱内,站在脚手架上进行施工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经泉州市正骨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大粗隆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损伤。
王振基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内可联系我局领取)。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95-87385642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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