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钧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千星达商贸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6〕311号裁决书(惠劳人仲案〔2026〕311—1号、惠劳人仲案〔2026〕311—2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惠劳人仲案〔2026〕311—1号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千星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钧工资5750.54元;二、驳回申请人陈钧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惠劳人仲案〔2026〕311—2号裁决事项为:驳回申请人陈钧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惠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407;联系电话:0595-87390050。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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