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晓慧与被申请人泉州浣科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6〕34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浣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慧工资3500元;二、被申请人泉州浣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晓慧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200元;三、驳回申请人陈晓慧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惠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407;联系电话:0595-87390050。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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