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新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PE透气膜印刷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时间:2026-04-13 16:13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新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PE透气膜印刷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414日-4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新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PE透气膜印刷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岭镇三村村北埔266号(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新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证通(福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东岭镇三村村北埔266号(惠东工业区),利用现有生产厂房对印刷生产线进行改扩建,新增PE透气膜产能为3500t/a,改扩建完成后全厂PE透气膜产能为13000t/a;总投资35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次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2.1#厂房水性油墨及油性印刷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熔融挤出及制膜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通过二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限值;设备用房油性油墨印刷废气(含擦拭废气)及复合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投料及破碎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排放限值;厂区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浓度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排放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PE塑料膜边角料及废次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抹布、废油墨及废弃的原料空桶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省新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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