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5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埔殊村(惠东工业新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埔殊村(惠东工业新区);从事鞋底、鞋垫生产制造;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喷淋塔废水及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1#厂房RB鞋底生产投料、密炼、开炼、硫化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及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排放限值,H2S及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1#厂房RB鞋底生产描漆、烘干废气收集后,经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2#厂房超临界鞋底生产废气(出片、发泡挤出废气)收集后,经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3#厂房PU鞋底生产废气中喷漆废气(含烘干)经喷漆柜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TPU注塑废气、投料、灌注发泡、脱模、上处理剂、刷胶烘干废气一同引至楼顶喷淋塔+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淋塔用于处理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MDI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4#厂房EVA鞋垫生产废气(热压废气)及EVA鞋底生产废气(密炼、开炼、发泡挤出废气)集中收集后,引至楼顶2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导热油炉燃料废气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SO2及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H2S及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放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东面临路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漆渣、污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原料桶及废导热油等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协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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