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新富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水稳层拌合土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11日-5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新富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水稳层拌合土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坑136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新富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坑1365号,系租用惠安华兴建材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总租用面积为7300㎡,项目预计年生产加工水稳层拌合土20万m3,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投料、破碎、筛分工序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按标准限值严格50%执行;水泥仓呼吸粉尘经筒仓自带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 2 排放限值。
项目未收集粉尘进一步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等,项目厂界颗粒物排放从严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拣固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新富航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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