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703-0100-2026-00003
- 备注/文号:惠市监〔2026〕25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8
各监管所,执法大队,相关业务股室:
根据市局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印发《惠安县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坚决整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乱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局工作部署,县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治理一批乱象问题、清理一批违规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建立一批制度机制,全面规范网络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重点品类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减肥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网红食品”,直播带货食品以及宣称药食同源、养生、治病、特殊功效等普通食品,涉老食品、进口食品等高风险品种。
(三)重点行为
1.虚假商业营销行为
①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
②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
③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营销。
④对食品及原料商标、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⑤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⑥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误导消费。
⑦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⑧其他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2.广告违法行为
①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②普通食品广告宣称保健功能。
③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④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⑤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⑥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3.其他违法行为
①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网络交易活动监测、巡查制度不落实,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报告,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
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③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④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机制,直播间运营者未对直播经营行为实施严格事前合规审核。
⑤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⑥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⑦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以及未标明联系方式,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⑧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按规定公示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⑨其他网络食品销售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强化平台治理管控。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严格落实入网审核、资质核验、一户一档、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置、违规预警、违法商品下架、配合调查取证等主体责任。提升平台自主治理水平,组织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加强平台合规行政指导,加大对平台未履行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建立健全平台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将整治结果纳入年度信用评级,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未履行责任平台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管理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等依职责落实)
(二)实施靶向监测预警。聚焦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短视频电商及涉老食品、“网红”食品等重点领域,以电商平台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监测,实施靶向重点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研判,对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执法办案部门依法处置。加大网络食品抽检力度,网络抽检比例不低于15%,重点覆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红爆款食品、直播带货食品以及宣称药食同源、养生、治病、特殊功效等普通食品,重点检测功效成分、营养成分含量以及“两超一非”、污染物残留、微生物指标等关键质量安全项目,强化抽检结果运用,督促平台落实风险隐患闭环核查处置。(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各监管所等依职责落实)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托省市广告监测平台,及时处置上级移送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积极宣贯《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对食品广告的合规审核规则,落实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有关法规要求,提升广告发布管控能力,有效阻断违法违规广告信息传播途径。聚焦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普通食品宣称保健、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违规使用医疗用语、伪造检验检测报告等重点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同步查处网络平台、直播间、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场规范管理股、知识产权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等依职责落实)
(四)实施全链条闭环监管。针对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化工产品生产者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食用”“食品用”“食品级”,或宣称可用于食品及加工工艺;食品用香精违规标示或声称“替代防腐剂”“杀菌”“漂白”“消毒”等功能;非法添加、标签标识不规范、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同时延伸执法触角,对上游生产、下游配送一查到底。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召回制度,严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虚假宣传与质量安全联动排查机制,强化线索线下核查,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有效震慑作用。(责任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股、市场规范管理股、应急管理和维权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等依职责落实)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5月15日前)
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公众号、二维码等线索渠道,建立专项线索台账。全面梳理12315投诉举报、网络监测、广告监测、信访及上级交办线索,逐条核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5月—8月)
5月底前完成全域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督促平台与网络交易经营者、直播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清理违规宣传内容,整改不合规经营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直播间、重点食品品类实施全覆盖监测巡查,对问题线索实行清单化管理、分类处置、限时核查、闭环销号。聚焦突出重点问题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加大大案要案督办力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7月底前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督促平台健全资质审核、内容前置审核、快速处置机制,同步开展提醒告诫、行政约谈和合规指导。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6年9月)
全面梳理典型经验和做法,总结专项行动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整治经验交流,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针对暴露出的监管短板和薄弱环节,优化监测预警、线索处置、执法联动一体化流程,持续巩固网络食品销售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请各监管所、相关业务股室每月21日前将成果清单(见附件2),9月23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局食品安全监管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单位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跨业务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案件协查,构建上下贯通、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压实责任到人,确保监管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强化执法办案,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坚持严字当头,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整治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置。视情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入网平台内经营者账号、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并禁止重新注册账号,督促平台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个人违法的,一律追究个人责任,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深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强化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共治氛围。要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与反馈机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响应及时处置群众诉求,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推动食品行业放心消费行动,打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创新普法宣传方式,依托线上平台矩阵与线下宣传渠道,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精准解读监管政策、揭露各类虚假宣传套路,全面提升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与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着力构建人人参与、同心共治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四)强化督导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动态监测、预警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与专项督导,深入一线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及时开展整治“回头看”,系统总结成效、精准查摆短板,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日常监管的模式,完善网络监测、信用监管、跨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体系,推动网络食品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惠安县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附件1
惠安县市场监管领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
专项整治行动专班成员名单
一、负责人
郑志彬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
二、专班办公室负责人
吴晓平 食品安全监管股股长(兼联络员)
三、成 员
刘淑英 食品安全监管股一级科员
陈志强 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曾冰娴 市场规范管理股一级科员
李亚青 知识产权股事业干部
胡志刚 应急管理和维权股股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局食品安全监管股,负责统筹调度全系统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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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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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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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目标 |
工作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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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排查、监测与抽检 |
排查情况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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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查线上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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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检查网络食品生产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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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网络食品销售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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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中:检查网络特殊食品销售主体(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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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查网络交易平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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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查直播间/直播账号(个/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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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线上监测 |
开展专项监测期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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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测商品或服务数量(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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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转发处置涉嫌违法线索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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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广告监测 |
广告监测(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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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告监测发现违法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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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转发处置涉嫌违法线索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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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网络抽检 |
食品抽检总(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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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抽检占比≥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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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网络食品抽检(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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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抽检不合格/问题(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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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合格处置 |
下架不合格食品(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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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封存不合格食品(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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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召回不合格食品(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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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二、执 法办案与处置 |
查办案件 |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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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中:虚假商业营销行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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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告违法行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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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违法行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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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罚没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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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中:虚假商业营销行为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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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广告违法行为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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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违法行为罚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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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处置措施 |
责令整改(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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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下架违规商品(款/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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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关停违规直播间(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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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停违规账号(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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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约谈平台/经营者(家/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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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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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取缔无证网络食品经营(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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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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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三、移送衔接 |
案件移送 |
移送公安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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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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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四、行政指导与合规建设 |
合规指导 |
开展行政指导/合规培训(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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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督促平台完善审核机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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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展食品广告合规指引宣贯(场次/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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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自查自纠 |
开展自查自纠主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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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自查清理违规内容(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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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五、消费维权 |
投诉举报 |
接收处理投诉举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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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为消费者挽回损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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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社会监督 |
“你拍我查”处置线索(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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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六、宣传引导与曝光 |
宣传报道 |
播发新闻报道(篇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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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典型案例 |
曝光典型案例(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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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消费提示 |
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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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宣传品 |
制作发布宣传产品(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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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七、督导检查 |
督导落实 |
开展督导检查/明察暗访(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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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展整治“回头看”(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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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八、长效机制建设 |
制度标准 |
建立工作机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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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制修订制度规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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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出台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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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县级专班每月一报,统计截止每月21日。 2.数据为专项(4月)以来的累计数,按月更新,务必真实准确、有台账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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